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

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是東海縣委、縣政府發起組織,由水晶文化工作者、熱心水晶文化的經營者、理論工作者、管理者、宣傳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學術民眾團體,是非盈利的社會組織。

簡介

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是東海縣委、縣政府發起組織,由水晶文化工作者、熱心水晶文化的經營者、理論工作者、管理者、宣傳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學術民眾團體,是非盈利的社會組織。於2011年6月經省文化廳、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在中國著名的“水晶之都”江蘇省東海縣,是全國首個開展水晶文化研究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研究會將貫徹黨的基本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崇尚科學,開展學術上的自由,倡導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廣泛團結廣大的水晶文化工作者和愛好者,為促進全省水晶產業的發展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和文化服務。

研究會主要成員

顧問:
關永健(連雲港市委常委、東海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徐家保(東海縣人民政府縣長)
王習三(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冀派內畫創始人)
仵應汶(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中國玉石雕刻大師)
名譽會長:張繼生(中共東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會長:陳林(原東海縣文化局局長)
常務副會長:朱景強
副會長:馮壽乾、許興江、李先進、李玫湯洪泉、沈炳煒、顧平錢漢東
秘書長:陳林(兼)
副秘書長:陳士軍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JIANGSU CRYSTAL CULTURE SEMINAR(縮寫為JCCS)。
第二條、本會性質: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是水晶文化工作者、熱心水晶文化經營者、理論者、管理工作者、宣傳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促進水晶文化的學習、研究和套用,關注招商引資,推動經濟合作,助推產業發展,為振興水晶業作出貢獻。本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民主精神,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創新、求實和協作的精神,廣泛團結各界文化工作者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江蘇省東海縣科教創業園區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研究會業務範圍:(1)開展水晶文化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諮詢活動,為會員充實水晶文化知識,提高水晶文化素養,培養水晶方面學者型和專家型人才。(2)立足晶都,放眼天下。面向省內乃至全國內外水晶行業,關注市場動態,推動水晶產業發展。(3)編著出版水晶學術書刊,力爭達到高品位、高檔次、高質量,融專業性、指導性、可讀性、趣味性為一體,成立高效適用的行業先鋒媒體。(4)宣傳和普及水晶文化知識,培訓水晶文化工作者。(5)從事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活動,表彰和獎勵有突出的會員。(6)打造東海水晶品牌,擴大水晶之都影響力。(7)積極組織參加行業、各地區的水晶文化研究和實踐,為水晶業發展服務。(8)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其他省份及國外水晶文化學術團體的友好聯繫。(9)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的健康、和諧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本會以江蘇省水晶企業(家)為主體,吸收聘請與水晶珠寶相關的各界各級領導,知名專家、學者、德高望重的水晶文化研究愛好者等參加。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擁護本會章程。(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3)在本會的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1)提交入會申請書。(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本會的活動。(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4)入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熱愛本會組織,執行本會決議。(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3)完成本會的合法權益。(4)按規定繳納會費。(5)向本會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出邊書刊資料,宣傳並推動水晶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理事。(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決定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必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沒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開主持理事會。(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4)授權秘書長代理有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機構設定:(1)秘書處。(2)外聯部。(3)學術(培訓)部。(4)活動策劃部。(5)財務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1)會費。(2)政府資助(3)社會贊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戶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才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自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四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已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11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研究會的意義

水晶文化歷史悠久,挖掘、整理、研究水晶文化遺存,弘揚、發展、擴大水晶文化新內涵,在原有的基礎上對水晶文化進行創造性研究和構築,對於提升文化軟實力,發展水晶都具有重大意義。但水晶文化的研究從系統的、全局的文化層面考察,仍處於起步階段,其外延和內涵仍有待於進一步擴展和深入。構築科學完善系統的水晶文化體系必須對現有的零星文化現象加以整合、挖掘、完善和提高。而實現這一整合,則呼喚一個權威性的學術研究機構,成立水晶文化研究會,東海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精心指導,並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給予大力支持。

水晶文化發展現狀

2011年12月編輯
江蘇省東海縣有著水晶文化繼承和弘揚的天賦自願,縣內水晶和石英儲量約3億噸,存儲量占全國一半以上,矽含量高達99.99%,享有“東海水晶甲天下的”美譽,全縣從事水晶產業的人數達20萬之多。在水晶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東海人更為傳播水晶之美,挖掘水晶文化內涵,提升水晶審美層次,創造水晶時尚不懈努力。
自1991年以來,東海連續舉辦了11屆水晶節,由“中國-東海水晶節”升級為“中國-東海國際水晶節”,逐漸走向高端走向世界。目前,江蘇省已成功舉辦了5屆“晶城杯”水晶工藝品大獎賽,“天工獎”水晶工藝品大獎賽也連線推出,眾多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走進水晶,致力於水晶雕刻藝術的實踐和研究。與此同時,其他門類文化的觸角紛紛延伸到水晶領域,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欣喜。以水晶為題材的電影、電視劇、歌曲、小說、詩歌、散文、美術、書法作品不斷湧現。今年年初,《東海水晶》雜質成功試刊,以傳播水晶文化、挖掘水晶內涵、引領消費時尚,打造東海水晶文化品牌、擴大水晶之都影響力發揮積極作用。
當前水晶產業正在又好又快地發展,這為水晶文化研究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條件,在省文化廳、民政廳和東海縣委、縣政府的關懷指導下,研究會不斷的把水晶文化研究工作研究提高到新的水平,為水晶文化的挖掘、弘揚和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研究會工作計畫

江蘇省水晶文化研究會將明確定位,在全省範圍內聚集力量,並廣泛聯絡協調水晶文化人才和水晶業主,加強水晶文化研究,強力推進水晶文化的整理、挖掘、完善、提高、包裝、宣傳,儘快時間水晶文化建設的突破,逐步培育和構建完整而又影響力的水晶文化研究體系。
1、制定研究會工作計畫,按照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協會秘書處將定製、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業務運轉、事業開拓的一整套規章制度。加快內部組織建設,先期擬設秘書處、外聯部、學術(培訓)部、活動策劃部、財務部等工作機構。開展水晶文化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諮詢活動,為會員充實水晶文化知識,提高水晶文化素養,培養水晶文化方面學者型或專家型人才;表彰和獎勵突出貢獻的會員;積極組織會員參加各行業、個地區的水晶文化研究和實踐,為水晶文化的發展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研究會的健康、和諧發展。
2、進一步發展會員,壯大隊伍。目前,研究會已有個人會員57名,今後要進一步做好會員發展工作,同時做好發展單位會員和建立分會工作。另外,還將積極促進並加強與外省以及港、澳、台及海外僑胞中民間水晶文化工作者和愛好者的聯繫和往來,促進國際民間水晶文化的交流,使會員隊伍不斷壯大。
3、搭建信息平台,積極開展水晶文化的宣傳工作。編輯水晶學術刊物,力爭達到高品位、搞檔次、高質量;融專業性、指導性、可讀性、趣味性為一體;認真編輯發行《東海水晶》雜質,弘揚水晶文化,助推產業發展,並儘快申報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期刊號,逐步擴大《東海水晶》雜質在國內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4、開展水晶文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建立全身水晶文化專家檔案庫,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學術研討會,出版《水晶文化論文集》,為全省水晶產業的發展提供決策和地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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