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專利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專利資助申請條件 (三)向國外申請的專利申請和授權後。 (一)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向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遞交資助申請及相關資料。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新要求,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我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項經費由無錫市科技局、無錫市知識產權局和無錫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專利資助申請條件
凡本市市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個人以本市市區地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的專利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能較好促進科技進步或有較好市場前景,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資助。
(一)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後;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
(三)向國外申請的專利申請和授權後。
第四條 專利資助的標準:
(一)單位: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後每件給予1000元資助,授權後再給予4000元資助;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給予1000元資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給予500元資助。
(二)個人: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2000元,由專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500元,由專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500元。
(三)申請國際專利的,按每件專利實際費用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除特別重大的發明專利外,資助最高額不超過15萬元人民幣。
(四)對年專利申請量達到50件(含50件)以上100件以下的單位,該年度申請的發明專利再追加每件1000元資助。
(五)對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單位,該年度申請的發明專利再追加每件2000元資助。
(六)年專利申請50件和100件以上的企事業單位追加的資助,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統計數據,在第2年給予一次性追加資助。
第五條 專利資助申請程式:
(一)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向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遞交資助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申請專利資助須提供下列材料:
1.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後的資助須提供《江蘇省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按江蘇省專利資助表式);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及繳費收據複印件各一份。
2.國內三種專利的授權資助須提供授權證書複印件;個人專利由專利代理人代理的,須提供代理人收費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國外專利的,須按上述(1)的要求提供材料,並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複印件;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相關材料。
4.國外專利授權資助須提供外國專利局的專利授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以及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發票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
第六條 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常年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專利資助申報,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匯總,按季度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七條 專利實施資助
(一)實施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無錫市產業導向,屬於我市重點發展技術領域,發明創造水平高,市場前景好,實施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以發明專利為主的專利項目。
(二)資助額度原則上不低於20萬元,優秀項目可相應增加資助額度。
(三)資助資金可用於專利技術實施轉化的開發費用補貼、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專利實施項目的貸款利息補貼、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費用等。
(四)專利成果轉化計畫根據年度無錫市科技發展計畫的要求實施。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一)專利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二)市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審查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專利申請,對確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不予資助,已資助的責令其返還所獲資助費用。
(三)申報資助經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經費的,一經發現,將追回已資助的費用,給予通報批評,並在二年內不予受理其專利資助申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07年4月10日發布的《無錫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專利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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