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諮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計畫生育技術;
(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
(七)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八)圍產期保健;
(九)嬰幼兒保健;
(十)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十一)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母嬰保健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諮詢和行業自律作用。
第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廣母嬰保健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知識和宣傳教育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 婚前醫學檢查
第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前款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省和設區的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
第八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並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樣式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其他與婚育有關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統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
第十條 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由原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轉診至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斷。
第三章 圍產期保健
第十一條 圍產期保健主要內容包括: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產後康復以及影響婦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第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與諮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優生篩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等。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懷孕的婦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產期保健冊(卡),提供產前檢查、產前篩查或者產前診斷、高危孕婦篩查及管理、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診治服務,提供心理、營養和衛生指導等。在整個妊娠期間至少提供五次產前檢查。
第十四條 實行住院分娩制度。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限價收費和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引導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限價收費標準和住院分娩補助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以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和處理,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保障母嬰安全,並做好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產婦提供產褥期保健和產後康復服務,對產婦進行健康評估,開展母乳餵養、產後營養、心理、衛生及避孕指導,根據產婦需求提供約定的產後康復服務及指導等。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醫療、保健機構免費為孕產婦提供愛滋病、梅毒和B肝的篩查服務。
各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醫療、保健機構免費為農村和城市低保適齡婦女進行宮頸癌、乳腺癌檢查。
第十七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進行性別鑑定的,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執業範圍內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健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技術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禁止非法進行性別選擇,禁止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禁止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
第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職工孕產期保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維護女職工健康權益的義務。
第四章 嬰幼兒保健
第二十條 嬰幼兒保健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保健、零歲至六歲兒童健康管理和殘疾篩查、託兒所和幼稚園兒童衛生保健以及影響嬰幼兒身心健康的常見病、多發病和重大疾病防治。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做好診斷、治療和隨訪。
第二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新生兒生長發育監測評估,對新生兒上門訪視,並進行餵養、疾病預防、護理等方面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登記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新生兒性別等相關信息登記、統計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依法為新生兒簽發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公民出生戶口登記時,應當核查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兒童免疫程式、接種項目、接種要求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預防接種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推行母乳餵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廣泛開展母乳餵養的宣傳,為實行母乳餵養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母乳餵養條件,提高母乳餵養率。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以及張貼、發放含母乳代用品宣傳內容的資料或者實物,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商、銷售商贈送的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產品為條件提供的設備、資金等。
第二十七條 母乳代用品生產商、銷售商不得在醫療、保健機構宣傳其產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向醫療、保健機構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產品及宣傳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
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零歲至六歲兒童建立保健手冊(卡),提供系統保健服務以及常見病、多發病和重大疾病的防治服務,並做好五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工作。
第三十條 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納入母嬰保健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托幼機構做好衛生保健工作,並將衛生保健合格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評優獎勵的依據。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機構包括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各類醫療機構的婦產科和兒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婦產科門診、兒科門診和婦女保健門診、兒童保健門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機構等。
第三十二條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依法從事公益性公共衛生服務。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獨立建制的、標準化的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各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具體設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等級評審和績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租賃、合作、組建醫療集團等形式改變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獨立法人資格和所有權性質,不得以其他名稱進行執業登記。設區的市、縣(市、區)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變更應當告知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堅持以保健為中心、保健和臨床相結合的方針,全面提供母嬰保健服務,開展與母嬰保健密切相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三十五條 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母嬰保健服務進行業務指導,並接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母嬰保健服務質量監測和婦幼保健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婦產科專業、兒科專業和婦幼保健專業醫學畢業生到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計畫生育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以及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水平,取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
第三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相適應的技能,取得相應的法定資格,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也可以在同級醫療技術鑑定委員會內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專業組,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結果和有異議的下一級鑑定結論進行再鑑定。
進行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時,應當有五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成員參加,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條 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孕產婦死亡、五歲以下兒童死亡、出生缺陷等監測和死因評審制度以及婦幼衛生調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健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的;
(二)技術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的;
(三)非法進行性別選擇的;
(四)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五)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准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第四十三條 侮辱、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在母嬰保健工作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婦女兒童健康是人類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關係國家前途和民族未來。因此,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對於保障母嬰身體健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頒布實施後,我省於1997年在全國率先通過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了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及專項技術評審細則、助產技術服務標準等配套檔案,並依法強化對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人員和服務的監管,促進了技術發展,保證了服務質量和安全,我省孕產婦和嬰兒死亡控制水平連續多年位居全國前列,婦女和兒童健康水平均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母嬰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建設健康江蘇,需要我們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具體而言:
一是,1997年《實施辦法》頒布後,國務院於2001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並陸續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實施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政策措施不相符,需要加以修訂。
二是,隨著經濟社會和醫學科學不斷發展進步,婦女兒童對健康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婦幼保健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較大變化,婦幼保健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婦幼保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出生性別比有所升高;需要全面推行住院分娩制度;因婚檢率大幅下降而導致出生缺陷發生率呈增高趨勢;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市場需要規範等等,也需要修訂完善《實施辦法》,以促進我省母嬰保健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是,十多年來,我省在母嬰保健工作方面積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也需要上升為法律制度,為進一步提升婦幼保健工作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實現“兩個率先”、建設健康江蘇的要求。2000年我國政府向世界莊嚴承諾要努力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降低孕產婦和兒童死亡率。2012年省委省政府把人均期望壽命作為一項核心指標列入了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指標體系。所有這些都需要我們加強地方立法,搞好制度建設,繼續做好母嬰保健工作,保證我省母嬰保健工作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原省衛生廳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於2014年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將《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至省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編辦、婦聯、工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29日至31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到徐州市、洪澤縣等地進行實地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法制辦還就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婦幼保健機構功能定位等問題,先後三次召開協調會專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婦幼保健工作實際,借鑑省外婦幼保健工作立法經驗,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母嬰保健服務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之一。只有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部門之間團結協作才能保證母嬰保健服務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因此,《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母嬰保健的相關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諮詢和行業自律作用(第五條)。
(二)關於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母嬰保健服務的重要內容,也是當前母嬰保健服務的難點。針對目前婚前醫學檢查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第七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並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第八條)。同時,《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還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列明發現的傳染病、重型精神病、遺傳性疾病和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疾病的病種(第九條),以及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進行轉診等作了規定(第十條)。
(三)關於圍產期保健。
圍產期保健是以保障母嬰安全為目的,遵循保健與臨床相結合的工作方針,為準備妊娠至產後42天的婦女及胎嬰兒提供全程系列的醫療保健服務。其中,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的關鍵舉措,是婚前保健的延續和孕產期保健的前移。為此,《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準備妊娠的夫婦提供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第十二條)。為了更好地保護母嬰安全,《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實行住院分娩制度,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限價收費和補助政策,引導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第十四條第一款)。此外,還明確了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在維護女職工孕產期權益方面的責任(第十八條)。為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活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還規定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精子庫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規範和禁止行為(第十九條)。
(四)關於嬰幼兒保健。
嬰幼兒保健是母嬰保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首先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規範了醫療、保健機構建立新生兒出生登記制度,從身份識別和證明等方面保障了新生兒的權益(第二十四條)。為了促進政府、社會、家庭和醫療、保健機構對母乳餵養的重視和支持,《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明確推行母乳餵養,要求醫療、保健機構發揮母乳餵養宣傳主陣地作用,加強對孕產婦及其家庭宣傳與指導(第二十六條),生產商和銷售商不得在醫療、保健機構宣傳推銷母乳代用品(第二十七條),以及用人單位要保證哺乳期女職工的哺乳時間(第二十八條)。《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還參照衛生部、教育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要求教育部門督促托幼機構做好衛生保健工作,並將衛生保健合格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評優獎勵的依據(第三十條第二款)。
(五)關於服務保障。
加強婦幼保健服務與保障是為婦女兒童提供安全、有效、優質衛生服務的關鍵和基礎。《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首先規定了從事婦幼保健服務的機構的範圍,包括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各類醫療機構的婦產科和兒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婦產科門診、兒科門診和婦女保健門診、兒童保健門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機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功能定位,以及推行標準化建設和內部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二條)。《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還要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堅持以保健為中心、保健和臨床相結合的方針,全面提供母嬰保健服務,開展與母嬰保健密切相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第三十四條)。加強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母嬰保健服務進行業務指導,並接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母嬰保健服務質量監測和婦幼保健人員培訓等任務(第三十五條),以確保母嬰保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母嬰健康事關國家的發展和民族的未來。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對於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出生人口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7年我省頒布實施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母嬰保健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施行,對保障我省母嬰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民眾對母嬰保健服務的需求也在不斷提高,尤其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母嬰保健工作的任務和要求也發生了新的變化。近幾年來,國家及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和《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進一步拓寬了母嬰保健工作的服務範圍,對母嬰保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原有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這些新的要求不相一致,與目前我省母嬰保健工作的實際也不相適應。因此,儘快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要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從去年起著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組織到市縣進行專題調研,廣泛徵求省級機關有關部門的意見。今年1月還將修訂草案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使之逐步完善。我委提前介入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聽取了法規修改工作的匯報,及時了解修訂草案起草的進展情況,並先後到泰州、無錫及浙江、北京等地進行調研,同時徵求了13個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9月5日,省人大常委會許仲梓副主任親自出席我委在南京召開的座談會,直接聽取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專家以及基層母嬰保健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綜合各方面的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吸納了近年來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與上位法不相牴觸,結構比較合理,內容比較成熟,有較強的針對性和一定的地方特色,具備了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件。同時,為了進一步完善此項法規,建議對修訂草案的有些條款再作如下補充和修改。
一、目前我省每年仍有相當數量有嚴重缺陷的新生兒出生,亟需採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治。婚前醫學檢查是減少新生兒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建議修訂草案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級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辦理結婚登記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告知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以及婚前醫學檢查的程式和保密等相關事項。”
二、修訂草案第十條規定:“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由原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轉診至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根據《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建議修改為:“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由原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轉診至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三、修訂草案第三章第十六條關於婦女“兩癌”檢查和第十九條關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管理的內容,不屬於圍產期保健的範疇,建議將這兩條放到第五章的最後部分。
四、修訂草案第四章嬰幼兒保健中,使用了“新生兒”、“嬰兒”、“不滿一周歲嬰兒”、“嬰幼兒”以及“零歲至六歲兒童”等多個概念,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界定。建議進一步理清並準確區分界定。同時建議將第二十三條中“做好新生兒性別登記”修改為“做好新生兒各項相關信息登記”。
五、由於2012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待遇和權益保障已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再單獨規定哺乳期女職工的有關權益已無必要。建議刪除第二十八條。
六、母嬰保健是一項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為了更好體現公共服務思想和理念,健全服務體系,明確政府職責,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根據國家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辦好一所獨立建制的、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各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
此外,建議對一些條款的個別文字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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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二審。記者注意到,與《辦法(修訂草案)》相比,這次刪去了“禁止實施代孕技術”的規定。
代孕行為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禁止代孕,只有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代孕行為涉及公民生育權利以及民事基本制度,禁止代孕應當屬於國家立法範疇,不宜由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禁止實施代孕技術”的規定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均被刪除。
《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審議中,有委員認為,“規定‘應當’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在實踐中不具有約束力,起不到強制作用,建議將‘應當’修改為‘鼓勵’”。對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指出,在調研中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目前結婚登記不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做法,導致婚檢率下降,造成出生人口素質降低,建議規定強制婚檢。還有公民來信,要求規定強制婚檢。“母嬰保健法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作了義務性規定,以不改為宜。”
“背奶媽媽”有望不用再躲廁所擠奶了。根據《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火車站、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婦女哺乳提供便利條件。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保障婦女哺乳權益,創造良好的哺乳環境,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設立哺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