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

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1月28日,是江蘇省人防企業、人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人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人防重點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成立於2010年11月28日,在第一屆會員大會上,選舉王明君為理事長。
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性質
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是江蘇省人防企業、人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人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人防重點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二、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回響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努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對人防的需求。
三、任務
(一)緊緊圍繞本省經濟社會建設和人防發展的需要,開展人防學術交流,促進人防科學發展。
(二)貫徹國家有關人防法規、標準和行業規定,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人防事業自律、規範和持續發展。
(三)發展同兄弟團體、國際民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四)積極反映人防科技工作者以及人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開展相關民防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普及相關民防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民防意識。
(六)編輯出版民防學術刊物、著作、科普宣傳讀物。
(七)舉辦人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並建立人防行業相關網站,促進人防信息服務,推廣國內外先進人防科學技術和人防產品。
四、領導機構及成員
會長:王明君(江蘇省民防局副局長)
副會長:譚玉忠、陳昕、施炳生、王根彬
秘書長:王根彬(兼)
協會目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協會會長王明君,協會設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五、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六、辦公地址
南京市廣州路189號民防大廈27層,郵編:210029 。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江蘇省人防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江蘇省人防企業、人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人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人防重點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回響人防主管部門的工作,努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對人防的需求。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江蘇省民防局的業務指導,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設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南京市廣州路189號民防大廈27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緊緊圍繞本省經濟社會建設和人防發展的需要,開展人防學術交流,促進人防科學發展。
(二)貫徹國家有關人防法規、標準和行業規定,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人防事業自律、規範和持續發展。
(三)發展同兄弟團體、國際民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四)積極反映人防科技工作者以及人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開展相關民防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普及相關民防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民防意識。
(六)編輯出版民防學術刊物、著作、科普宣傳讀物。
(七)舉辦人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並建立人防行業相關網站,促進人防信息服務,推廣國內外先進人防科學技術和人防產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人防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人數較多時,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理事單位、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二零一零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