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擔保障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市、縣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參與全省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有關城鎮發展工作。承擔管理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鎮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負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指導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七)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鎮供水、節水、排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城鎮燃氣、熱力、市容環衛和垃圾處理工作。負責全省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工作。
(八)承擔監督指導全省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定全省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範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濕地資源保護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及園林申報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工作,負責太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的建設。
(十)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全省建築活動,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以及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十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立項的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十三)承擔推進科技進步、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城鎮減排工作。
(十四)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各類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應急管理和信訪等工作;歸口管理信息化工作。(二)法規處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上級機關轉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承辦並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三)計畫財務處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參與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政策;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和審計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協同物價部門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徵收和管理省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監督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外經工作。
(四)城鄉規劃處擬訂全省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的政策、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鎮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和保護監督的有關工作;負責核發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擬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住房改革與發展處(研究室)擬訂適合省情的城鄉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
(六)住房保障處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承擔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的推進工作;擬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並指導執行;承辦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擬訂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指導全省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擬訂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城市建設與管理處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技術標準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和規範市政公用行業發展;指導全省城市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運行管理;指導城市道路、橋樑、照明、燃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衛、環境綜合整治等管理工作;承辦全省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
九)村鎮建設處組織編制全省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範,指導省重點中心鎮的建設。
(十)建築節能與科研設計處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組織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風景園林處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政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和園林綠化工作;指導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指導“園林城市(縣城、鎮)”、“生態園林城市”建設,並負責審查報批的相關工作;指導並監督全省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規劃與建設管理;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核;指導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十三)建築業發展與綜合處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業改革工作;指導建築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聯繫廳駐外辦事處;承擔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的協調工作;承擔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起草建築業綜合文稿。
(十四)建築市場監管處(省涉外建設項目審查辦公室)擬訂規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工程契約、竣工備案等建築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進出省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承擔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十五)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承擔國家級工法推薦和省級工法的評審;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立項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驗收;協調省級優質工程的評審和國家級優質工程的審核推薦。
(十六)行政審批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各行業的企業及個人資質(資格)的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和變更等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各行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指導各類執業資格的考試和註冊,組織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負責廳管院校和社會團體有關事項的管理;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60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1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6名;總規劃師1名;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副局長(正處級)2名;正副處長(主任)5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3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