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環境保護研究所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立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解決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協調解決跨區、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處理。
(三)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各區(縣)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牽頭組織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對企業(個人)環保守法的考評。
(四)負責全市污染減排計畫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年度污染減排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污染減排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監督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管理制度;按許可權審批、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依法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示範區(村、鎮、場)建設和綠色社區(學校)建設。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推廣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我市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規劃環評
(三)總量減排科
(四)污染控制科
(五)生態環境科
(六)輻射環境管理科(機動車污染管理科)
(七)政策法規科
(八)人事科(與機關黨委辦公室、監察室合署辦公)
(九)環境監察分局(市環境保護舉報投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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