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根據中共汕頭市委、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汕發[2009]14號),設定汕頭市海洋與漁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海洋戰略研究、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海洋法制建設、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的責任。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管理、指導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配合有關部門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管理,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和相關的濱海濕地保護。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結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6個科(室):
辦公室
(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規章、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海域與海島管理科
(資源環境管理科、海洋綜合開發協調科)
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技術規範及開發利用規劃;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權屬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無居民海島保護和管理工作;審核並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和管理,指導、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並負責信息發布;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配合有關部門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與漁業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及擬訂應急預案;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的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報國家和省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
漁業與遠洋捕撈科
(科技與交流合作科)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組織實施水產品名牌產品戰略和漁業龍頭企業評審。
計畫財務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
人事科
(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監察、紀檢、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行政機構
廣東省漁政總隊汕頭支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汕頭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漁港監督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漁業船舶檢驗局汕頭分局)為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執法機構,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另文印發。
人員編制
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6名,副科長(副主任)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直屬單位
直屬行政單位
廣東省漁政總隊汕頭支隊 (加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汕頭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汕頭漁港監督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漁業船舶檢驗局汕頭分局”牌子)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訂我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代表國家履行海洋監察和漁政管理職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持海洋和漁業生產秩序;
(三)統一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協調區(縣)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審核縣級執法機構領導幹部的任職資格及執法人員的錄用資格;
(四)組織實施全市海域和國家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及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負責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防污及漁船海事調查處理。監管漁業無線電台;
(六)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四等以下(含四等)職務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
(七)檢查監督漁業準入、持證養殖、育苗、捕撈、運輸,檢查處理禁用的漁具、漁法和非法漁獲物;
(八)負責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電纜管道、海洋傾廢執法檢查;
(九)負責海洋與水產類型自然保護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監督檢查;
(十)依法檢驗漁業船舶及其產品,對漁業船舶修造廠及設計單位進行資格認可和監督;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事業單位
1.廣東省水產養殖技術推廣總站汕頭市中心站
為我市水產養殖生產服務,引進新品種,推廣科技新成果、新技術,總結交流民眾生產先進經驗,革新養殖技術,培訓養殖專業隊伍,普及養殖科學技術知識,推動水產養殖生產的發展。為海洋漁業及後勤設施提供技術服務、培訓,引進先進技術、推廣先進漁具、助漁導航儀器、漁業機械等。
2.汕頭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
(一)負責汕頭市海洋生物資源的監測任務,系統整理所屬海區各作業魚類資源變化情況,對海區的魚類資源可捕量進行評估,對作業布局提出合理建議,對開發新漁場和海灘涂養殖業提供可行性分析資料。
(二)負責所轄海淡水域的環境水質監測,配合、協助做好魚蝦病防治工作。定期作出監測點水質情況及評價報告,分析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相關指標,為加工業、養殖業、育苗室提供科學分析依據。
3.汕頭市海域使用動態監管中心
負責本市海域監視監測工作方案的編制;承擔國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監視監測任務;開展所轄海域地面監視監測、異點異區監測核查與信息反饋、監視監測產品製作與信息服務;負責市級監控與指揮平台的建立與維護。
4.市水產研究所(獨立建制)
以推動我市海洋與漁業科技進步為宗旨,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科技任務,建設區域性水產試驗中心,從事漁業重大項目相關的區域性試驗、示範和表征;向社會提供信息、諮詢、培訓和技術等公共服務。
地理位置
地址:海濱路13號汕頭國信大廈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