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編制記錄及貨運事故處理

在貨物進港時發現和發生的,由起運港港口經營人會同作業委託人編制。 在卸船時發現和發生的,由承運人會同港口經營人或收貨人編制。 五、屬於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按以下規定進行賠償:

一、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發生溢余、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事故,涉及承運人與託運人、收貨人,港口經營人與作業委託人,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之間責任的,應及時編制貨運記錄。在貨物進港時發現和發生的,由起運港港口經營人會同作業委託人編制。在裝船前和裝船時發現和發生的,由承運人會同起運港港口經營人或託運人編制。在卸船時發現和發生的,由承運人會同港口經營人或收貨人編制。在交付時發現和發生的,由到達港港口經營人會同收貨人編制。
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承運人、港口經營人可會同託運人或作業委託人編制普通記錄
1、託運人按艙封或裝載現狀與承運人進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艙(箱)運輸的貨物,發生非承運人責任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和內容不符;
2、託運人隨附在貨物運單上的單證丟失;
3、託運人派員押運和甲板貨物發生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4、承運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計量數;
5、貨物包裝經過加固整理;
6、收貨人、作業委託人要求證明與貨物數量、質量無關的其他情況。
三、託運人、作業委託人向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貨運記錄的次日起的180天內提出索賠書。超過時效再提出的索賠要求,不再受理。提出貨運事故索賠書的同時,應隨附貨運記錄、貨運單證、貨物損失清單、價格證明等檔案。
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收到貨運事故索賠書後,應在收到的次日起的60天內將處理意見通知託運人、收貨人或作業委託人;託運人、收貨人或作業委託人收到承運人、港口經營人處理意見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應即賠付結案。但貨物被盜、並已向公安部門報告立案的賠償期限,可以順延半年。
同一承運人對同一託運人和同一收貨人連續運輸的整批大宗貨物發生件數溢短時,按航次分別編制貨運記錄,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人,港口經營人與作業委託人,可按照約定對貨物作價相抵,一年結算一次。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託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契約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地點卸載,視契約已經履行。
承運人決定將貨物卸載的,應考慮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利益,並及時通知託運人或收貨人。
五、屬於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港口經營人按以下規定進行賠償:
1、已投保運輸險的貨物,按《水路貨物運輸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規定》辦理。但沿海航線運輸的蜜蜂,按《關於沿海航線蜜蜂運輸的幾項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實行保價運輸的貨物,按託運人的聲明價格賠償,但實際損失低於聲明價格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3、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貨物,均按貨物的直接實際損失賠償。賠償價格的計算按《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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