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定義
在貨運物流實用手冊里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的人。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
1、國家下達的水路貨物運輸計畫,以及水水聯運貨物,承運人應將確認的下月的月度運輸契約,於當月28日以前通知託運人。
2、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狀態、數量,按契約訂明的時間、地點,調派適航、適載的船舶裝運,並備妥護貨物料,但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由託運人自行解決的特殊加固、苫墊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3、承運人對貨物運輸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後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定。
4、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5、在裝船時,承運人應當按貨物運單驗收貨物。如發現貨物與運單記載事項不符,承運人應會同託運人或港口經營人編制貨運記錄。
6、承運人對大宗散裝貨物,在運輸過程不具備適應連續、快速作業的法定計量手段時,應在保證貨運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發生重量溢短時,運輸費用互不退補。
經商得託運人同意,對同一船(艙)裝運同品種、不同收貨人的散裝貨物,承運人按各收貨人運量比例分劈交付。
7、承運人對收集的地腳貨物,應做到物歸原主;不能分清貨主的,應按《關於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及《船舶無法交付貨物處理試行辦法》處理。
8、承運人應按約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抵到達港。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滯延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期限中扣除:
①自然災害或氣象、水文原因;
②參加水上救助或發生海損事故;
③政府命令或軍事行動;
④等侯通過船閘;
⑤其他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延誤。
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滯延時間,應按每項實際滯延時間加總計算,不足一天的進整為一天。
9、貨物運抵到達港後,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船)通知。
到貨(船)通知的時間,信函通知的,以發出郵戳為準;電傳通知的,以發出時間為準;電話通知的,以郵電部門電話記錄時間為準。
10、貨物運抵到達港後,承運人在收貨人未簽訂卸貨作業契約情況下,可以將貨物卸下,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11、承運人交付貨物時,應當檢驗運單(提貨憑證),核對有關證件,發現貨損、貨差的,應編制貨運記錄。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義務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應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調派適航、適載條件的船舶裝運,並備妥相應的護貨墊隔物料;但按規定應由託運人自行解決的特殊加固、苫墊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對承運貨物的配積載、運輸、裝卸、駁運、保管及交接工作,應謹慎處理,按章作業,保證貨運質量;
3、對經由其他運輸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裝運輸、不計件數的貨物,如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對託運人確定的重量進行抽查或複查;如不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對按體積計收運輸費用的貨物,應對託運人確定的體積進行抽查或複查、準確計費;
4、對掃集的地腳貨物,應做到物歸原主;對不能分清貨主的地腳貨物,應按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處理;
5、組織好安全及時運輸,保證運到期限;
6、按照船舶甲板貨物運輸的規定,謹慎配裝甲板貨物;
7、按照規定的航線運輸貨物,到達後,應由到達港發出到貨通知,並負責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