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所謂水資源使用權轉讓補償是指通過水資源使用權轉讓而得到的經濟補償。在我國目前水資源管理框架條件下,水權包括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水資源歸國家(集體)所有,無論發生什麼情況,所有權不發生變化,所以水資源的配置過程,實質上就是“水權”即水資源使用權的重新分配過程。水權在調節水資源供需和水資源轉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加強水資源使用權管理及轉讓是21世紀農業水資源管理的重要趨勢和方向。
必要性
建立水資源使用權轉讓補償機制是極其必要的。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其一,農業水資源向非農領域轉移趨勢非常明顯,如果沒有合理的補償機制,農業的發展將受到影響,進而將影響糧食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安全;
其二,建立合理的水資源補償機制,是提高節水主體節水積極性的經濟基礎。根據經濟理論,節水主體的目標是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如果節水沒有利益所得,便失去節水的動力和源泉。預期利益越大,其積極主動性就越高。
所以,為了促進節水農業的健康發展,節水主體節約下的水體在轉移過程中必須得到相應的利益補償。
國外經驗借鑑
美國是實行水權較早的國家,其水權交易和轉讓對用水者具有極大的經濟激勵作用,但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尤其是在那些當地經濟依賴農業的地方,水權的交易將不利於經濟的發展。為保障農業灌溉用水,亞利桑那州頒布法律規定,如果城市要使用或購買農村地下用水,必須交納“地下水經濟發展基金”,該基金用來彌補受損失的經濟活動。在科羅拉多州,存在一種在乾旱時期暫時轉讓灌溉水權的選擇性契約(optioncontracts)。城市部門與農村通過充分協商、談判,來決定轉讓的水量和方法以及輸水時間和價格等。契約中的條款很重要,它要明晰買賣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並且應具有靈活性,最終使雙方都能從中獲利。
近年來日本的城市化不僅造成農業種植面積的減少,還造成灌溉用水的污染。在新興的城市發展區,由於缺乏完善的排水設施,城市廢水經常直接排入灌溉渠中,污染灌溉用水,對糧食生產和運行維護灌溉設施都帶來一些問題:農業部門需要安裝或改善設施來保護灌溉用水,這部分資金需要農業部門自籌或部分來自土地改善項目的資助,反過來又會引起糧食生產成本的增加。近些年出現了由城市部門提供部分灌溉設施改造費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節約下來的水則由提供投資的城市部門使用。這是激勵農民進行設備更新的一種方法,這種間接的改變用途的水權轉讓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節水農業的發展,保護了農民的利益。
墨西哥則採用三種主要的手段保障農業用水的轉移:一是由城市支付管道輸水所需的電費,把部分灌溉用水通過管道輸送到城市;二是城市支付給農民與預期的農作物收入相等的費用,從而從農民手中購買到水權;三是工廠向農村投資滴灌等節水設施,節約出的用水供工廠使用。
綜上所述,國外對水資源使用權轉讓的補償多是由轉讓的雙方部門通過充分協商,買方向賣方提供經濟上或物質上的補償,從而節餘下水供買方使用。這樣買賣雙方都能從中獲益,同時又加強了農民們的節水意識,促進了農業節水技術的發展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