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制定機關:水利部
法規文號: 水保[2003]202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管理,保證監測工作質量,根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必須通過水利部組織的監測人員上崗技術培訓,持《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以下簡稱"上崗證書")開展工作。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的統一管理。《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和《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四條 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監測工作。
第五條 甲級持證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各類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乙級持證單位可以在本省範圍內承擔省級以下項目的監測工作。
第六條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5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
(三)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80%。
(四)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五)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70%。
(三)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五)固定資產在3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向水利部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經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匯同有關證明材料報水利部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的下屬單位申請資格證書的,由流域管理機構簽署意見。
第九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4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在職技術人員統計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學歷和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承擔過水土保持監測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水利部負責對持證單位資質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檢查,定期考核每3年進行1次,日常檢查不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銷或降級。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情況。
(二)遵循有關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情況。
(三)水土保持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四)持證單位的機構和人員變動情況。
(五)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與參加培訓學習情況。
(六)設備儀器及其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到水利部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
(二)單位名稱、註冊地址變更的。
第十二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吊銷或降級資格證書。
(一)在領取資格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出藉資格證書的。
(三)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的。
(五)轉包或變相轉包所承擔業務的。
(六)從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取得資格證書後,3年內沒有開展業務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參加考核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