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檢測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

水土保持檢測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信息

制定機關:水利部

法規文號: 水保[2003]202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管理,保證監測工作質量,根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必須通過水利部組織的監測人員上崗技術培訓,持《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以下簡稱"上崗證書")開展工作。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的統一管理。《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和《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四條 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分為甲、乙兩個等級。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監測工作。

第五條 甲級持證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各類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乙級持證單位可以在本省範圍內承擔省級以下項目的監測工作。

第六條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5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

(三)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80%。

(四)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五)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70%。

(三)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五)固定資產在3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向水利部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經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匯同有關證明材料報水利部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的下屬單位申請資格證書的,由流域管理機構簽署意見。

第九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4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在職技術人員統計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學歷和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承擔過水土保持監測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水利部負責對持證單位資質的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檢查,定期考核每3年進行1次,日常檢查不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吊銷或降級。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情況。

(二)遵循有關水土保持技術標準情況。

(三)水土保持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四)持證單位的機構和人員變動情況。

(五)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與參加培訓學習情況。

(六)設備儀器及其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到水利部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的。

(二)單位名稱、註冊地址變更的。

第十二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吊銷或降級資格證書。

(一)在領取資格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出藉資格證書的。

(三)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工作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的。

(五)轉包或變相轉包所承擔業務的。

(六)從業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取得資格證書後,3年內沒有開展業務工作的。

(八)未按要求參加考核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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