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永興縣民政局內設辦公室(加掛計財股牌子)、優撫安置股(加掛縣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救災救濟股、基層政權建設股、社會事務股、民間組織管理股(加掛縣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等6個職能股(室),轄縣社區服務中心、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縣殯葬管理所(加掛縣殯葬管理執法隊牌子)、縣烈士陵園管理所、縣光榮院、縣社會福利院、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縣社會救助站、縣經常性社會捐助站等10個直屬事業單位,另有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縣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委員會辦公室、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3個掛靠單位。現有在職幹部職工73人。其中局機關55人,二級機構18人(縣光榮院8人、縣烈士陵園4人,縣殯葬管理所6人),離崗和退休人員18人。
領導分工
廖翔鯤: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全盤工作。
李永紅:黨組書記,主持黨務工作,協助局長日常工作。
吳昭順: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優撫安置、軍休、烈士陵園管理所、政法綜治、信訪、婚姻登記、收養登記、計生工作。
鄺成剛: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基政、區劃地名、民間組織管理、老區、應急工作。
王浩然: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辦公室、計財、慈善、組織、人事、宣傳工作。
曹國友:黨組成員 負責縣福利院、縣光榮院、縣中心敬老院全面工作。
劉瓊陽: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工作。
鄧雙喜:副局長,分管社會事務、殯葬管理所、募辦工作。
黃廣華:黨組成員、工會主席 主管工會工作,分管救災救濟、五保供養、鄉鎮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
黃道日:主任科員,負責新農村建設工作。
陳曉秀:副主任科員,協管民間組織管理工作。
徐小平:副主任科員,協管辦公室工作。
代興勤:副科級幹部,協管慈善工作。
王美清:副主任科員,協管優撫安置、政法綜治、信訪、計生工作。
劉建峰:副科級幹部,協管社會事務、應急工作。
主要職能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
2、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委託代管的其它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的行政複議工作。
4、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5、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工作;審核呈報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7、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管理、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8、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
9、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推動村(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制定社區工作及社會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城鎮社區建設。
10、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承辦全縣結婚登記和自願離婚登記,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11、主管行政區劃地名工作,負責組織地名管理法規的實施。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村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與周邊地區以及跨鄉鎮的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12、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13、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障政策;負責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報批;指導和監督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14、擬定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5、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16、負責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配合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17、負責社會救助工作。
18、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19、負責全縣革命老區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審核、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20、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辦事指南
養老服務業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養老服務業發展投入
1.加大對公辦養老機構建設投入。要將公辦養老機構建設納入社會公益設施基本建設計畫,加大對公辦養老機構的投入,確保需要集中供養的“三無”老人、五保老人進入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養老。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支持他們入住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養老。公辦養老機構的維護資金、所需工作人員經費和日常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中日常管理經費由縣財政根據敬老院規模和供養人數按每所3-6萬元標準實行定額補助,工作人員按1:10的比例進行配備。在滿足“三無”老人、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勵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社會化養老服務。積極探索推進法人治理、公辦民營等公辦養老機構發展管理新路子。
2.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資金扶持制度。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政府採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一定補助,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縣財政按每張床位一次性給予3000元的資助,改擴建規模到達一定標準的,減半資助;同時,每收住一名本縣戶籍60歲以上老人,縣財政給予每月50元的運營補貼。鼓勵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城鎮“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對象,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按供養對象的供養標準給予撥付補貼。
3.建立對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縣財政設立居家養老服務專項經費,為本縣戶籍且居住在戶籍地的三類老人提供政府購買服務:一是年滿70周歲的散居“三無”老人、年滿60周歲且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或全護理的散居“三無”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購買服務;二是年滿60周歲且日常生活需要半護理或全護理且子女不在本縣居住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補貼服務;三是年滿80周歲,本人月收入低於上年度本縣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政府補貼服務。對以上援助服務對象,由各鄉鎮根據其服務需求和調查評估結果發放一定數量的服務券,由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為主的上門服務和“白托”服務。對社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的,經考評合格,縣財政將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費作為啟動資金。同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根據實際需要列入縣財政預算,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服務對象的評估、服務質量的監督和考評等支出。
4.建立產業引導資金制度。縣政府每年從產業引導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養老服務業發展。
(二)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支持。凡依照《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舉辦的養老服務福利機構,經縣民政部門依法認定,取得民政部統一制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的,均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項目優先審批。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新辦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發改部門應依法優先核准、備案、審批、立項。
2.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國土資源部門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建設用地。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按規定要求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因城鄉規劃確實需要改變用途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鄉鎮、村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由公共財政投入且閒置的房產等公共設施,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按政策規定改造為養老服務機構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將閒置廠房、民用服務設施按政策規定改(擴)建成養老服務機構設施。
3.減免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費。按照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經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審查認定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暫免徵收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免收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房屋產權登記費、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及職業病防治檢測檢驗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各類證照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防洪保全資金、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的社會公共文化設施資金等收費和基金。養老服務機構確有困難,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可以到所在地殘聯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收費優惠,其中用水、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用電按當地最優惠的價格收費。免收有線電視開戶費、城區普通寬頻一次性連線費,優惠收取採用光纖接入或者接入距離較遠等成本較高的寬頻一次性連線費,通信費、收視費按當地最優惠價格收費。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4.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體系,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業標準組織開展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相關職業的技能培訓,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照規定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鑑定補貼。持證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享受就業補貼。逐步提高養老服務人員工資水平,實行崗位津貼制度,落實社會保障待遇,促進養老服務隊伍穩定。
5.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醫療護理服務。養老服務機構可對外開展護理、康復等服務。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符合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條件的,經審批可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養老服務機構所辦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後,其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6.最佳化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在符合市場原則的前提下,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積極提供融資便利及優惠利率。對經論證前景好、規模大的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適當的貸款貼息。
7.推動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要開發建立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納入政府職能部門資料庫管理,及時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需求和資源供應信息。指導、支持社區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開通養老服務熱線、居家養老服務呼叫系統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務信息交流渠道。
地理位置
地址:城關橋南路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