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管理,我部制訂了《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現印發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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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管[2007]8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2007年3月13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發揮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作用,規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行為,提高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質量和工作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水利部關於修改或廢止部分水行政許可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水利部令第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和持證上崗執業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備案和持證上崗執業管理工作,辦事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的受理、轉報以及持證上崗執業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中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認證統一考試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人員,須經水利部註冊備案,方可以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名義持證上崗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死亡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三)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合格繼續教育證明的;

(六)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七)依法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程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一般向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在京中央企、事業單位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向水利部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各流域管理機構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簽署意見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者準予註冊備案,並頒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會公告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首次申請註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複印件。

取得資格證書三年後申請首次註冊或被註銷註冊證書後又重新申請註冊執業的,應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申請註冊,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註冊程式,辦理延續註冊備案手續。

申請辦理延續註冊備案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原件;

(三)繼續教育合格證明複印件。

第九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內,其註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後2個月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註冊申請受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變更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原件。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流域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辦理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變更情況的統計表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備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註銷其註冊證書,收回《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三)超過註冊有效期而未延續註冊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

(七)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八)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九)依法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允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實際可執業期限確定有效期。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和非法扣押、沒收《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三條 水利行業實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制度。

(一)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諮詢、管理等單位,在工程計價、評估、契約管理等部門,應當設定工程造價審核崗位,此崗位必須由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上崗。

(二)凡水利工程建設的中央項目、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項目和地方投資的大型項目,其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檔案的商務條款、招標標底、建設實施階段的項目管理預算和價差計算、竣工決算報告中關於概算與契約執行情況部分以及上述檔案的相關附屬檔案等檔案的編制,必須有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參與把關。上述檔案的校核、審核和諮詢人員必須具備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檔案的扉頁必須由上述人員加蓋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否則視其檔案不合格,主管部門不予審查或審定。

(三)註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應做到: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對自己提交的技術成果負責,必須且只能在自己擔任編制、校核、審核和諮詢的相應檔案上籤字蓋章;嚴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有效期內,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參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遺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應當在水利部指定的媒體聲明後,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註冊申請受理機構,提出補辦《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的申請,補辦程式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註冊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首次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補辦證書或印章)申請表格式由水利部統一規定,《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水利部統一製作。

第十七條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水利工程造價員註冊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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