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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物包括什麼?
文化和旅遊部報請國務院審議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水下條例》)3月19日對外公布。《水下條例》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於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一)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
(二)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於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後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保護區劃定
水下文物保護區如何劃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劃定水下文物保護區,應當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水域管理使用單位的意見,並與有關規劃相協調。涉及軍事管理區的,應當徵求國家軍事主管部門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進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實際變化,對水下文物保護區的範圍作出調整。
保護措施
出水文物怎么保護?
打撈出水或者考古發掘出水的文物,應當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及時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有效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出水文物。經依法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為科研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