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為了推進和規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部門政府信息(以下簡稱政府信息),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是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五)組織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監督考核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指導下級氣象主管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八)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氣象部門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及其聯繫方式等;

(二)氣象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範性檔案;

(三)氣象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突發氣象災害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氣象部門招標採購信息;

(八)重大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的範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式進行審查。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中國氣象局網站、各級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二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索引、信息名稱、信息內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開時間等內容。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氣象部門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採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氣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部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氣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九條 氣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氣象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氣象主管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氣象主管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內容、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氣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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