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政部 民航局關於印發《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航局局屬各單位,各航空公司,各機場,各航空運輸保障企業:
為加強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財政部、民航局聯合制定了《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民航局
2012年8月5日
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和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資金和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用於支持民航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其來源分別按照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各地區管理局、民航局直屬事業單位、航空公司、機場公司及航空運輸保障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財政其他相關補助資金支持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民航節能技術改造,民航管理節能,節能產品及新能源套用,新能源及節能地面保障車輛購置及改造,航路最佳化項目建設,機場廢棄物、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設施改造,民航節能減排標準、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民航局節能減排項目評審、驗收、監督檢查和基礎性、戰略性課題研究等。
第六條 項目承擔主體與節能減排效果受益主體為同一單位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補助;項目承擔主體與節能減排效果受益主體為不同單位,且行業節能效果明顯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6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具體補貼比例由民航局依據行業發展重點和項目節能減排效果等因素確定。研究類項目資金總額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規模的5%,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下達與支付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可於每年9月底前,將節能減排項目報民航局匯總審核。其中:地方機場項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後上報民航局、財政部。
第八條 民航局匯總審核後,將項目計畫在其政府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民航局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項目列為支持項目。
第九條 中央單位節能減排項目補助資金納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門預算(包括公共財政預算和民航發展基金預算),按部門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機場項目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
第十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節能減排項目申報審批程式由民航局負責制定,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民航局負責跟蹤分析民航節能減排工作進展和項目實施效果,完善項目績效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審核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