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執照包括下列類別: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二、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ME)和航空電子(AV)兩個專業。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TA
●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PA
●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TH
●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ME-PH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項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員應當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按下列專業劃分:
●航空器結構,其英文代碼為STR
●航空器動力裝置,其英文代碼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碼為LGR
●航空器機械附屬檔案,其英文代碼為MEC
●航空器電子附屬檔案,其英文代碼為AVC
●航空器電氣附屬檔案,其英文代碼為ELC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項目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部件修理人員執照項目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