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 |
| 省公安廳 |
| 省級保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
| 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縣(市、區) |
民用槍枝持槍證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配備射擊運動槍枝、獵槍、麻醉注射槍等槍枝時,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核發的有效證件。
| 行政許可 |
| 省公安廳 |
| 省級保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
| 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縣(市、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槍枝的配備和配置 第三章槍枝的製造和民用槍枝的配售昆明市民用槍枝管理規定是(1989年12月25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89〕110號文批准,1990年3月25日由市公安局以昆公治批准〔1990〕29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為了加強槍枝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的法規。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法律修訂 法律目錄 法律全文持槍證是指可以配備槍枝的證明憑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
法律規定 國內管理 其它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槍枝進行破壞活動而制定,1981年1月5日經國務院批...
管理辦法 時代背景 相關檔案《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6月11日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簡介 總則 審批資格 槍枝置購 槍枝管理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於安保工作人員查閱的地方。 第一百零三條機場租戶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應的航空安保措施,並...
基本信息 保衛規則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於安保工作人員查閱的地方。 第一百零三條機場租戶應當根據機場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應的航空安保措施,並...
基本信息 保衛規則射擊訓練、比賽等活動,應當憑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民用槍枝持槍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枝。需要運輸槍枝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枝的品種、數量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