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民法理論若干問題研究
作 者:徐潔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6月
ISBN: 9787503696053
開本: 16開
定價: 25.00 元
內容簡介
在這一期間,法律一方面成為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開始受到經濟生活的作用而不斷地作出回應,l993年公司法和1994年擔保法的適時制定,有力地推動了市場體制的發展。l999年制定的契約法反映了市場體制已初步形成,這部法律確立了市場賴以存在的契約自由原則,廢止了原有《經濟契約法》對契約自由的諸多限制,對於鞏固和發展市場交易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
隨著市場體制的形成,許多新的關係需要制定新的規則加以調整,而新的制度的構建,應有充分的理論準備作基礎,因此,筆者就擔保物權理論、公司制度理論作了一些研究,旨在推動這些領域的法制建設的進程。
對擔保物權的思考是從巨觀理論角度來把握的。《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趨勢》一文,從歷史角度揭示了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發展的走向;《信用交易——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的經濟分析》,闡釋了擔保物權構造發展變化的內在動因;《我國擔保物權制度評析與展望》,指出區分消費借貸和生產借貸對理解擔保物權制度的分化所具有的重大意義,提出了構建我國擔保物權體系的思路;而《擔保物權功能的重新解讀》一文,則著重探討了信用交易中債權與擔保物權的地位與作用,重新界定了擔保物權與債權的地位;《論擔保物權——關於性質與立法的思考》一文則指出擔保物權的性質並非物權,應當在立法中作為獨立權利加以規定。
作者簡介
徐潔,1971年生,四川省江安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2001年獲民商法碩士學位,200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學》、《當代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三十餘篇,較具代表性的有:《建立和完善股份公司機關的策略》、《論動產抵押物的轉移與抵押權的效力》、《我國擔保物權制度評析與展望》、《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趨勢》、《擔保物權功能的重新解讀》等;主要著作有:《抵押權論》(個人專著,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擔保物權功能論》(個人專著,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國家賠償法實施程式研究》(教育部重點課題,參著,200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羅馬契約制度與現代契約法研究》(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參著,2006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等多種。
圖書目錄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機關的策略
論動產抵押物的轉移與抵押權的效力
論法人的獨立人格及判斷標準
論“一房二賣”現象的法律防範
論用益權的物權屬性
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趨勢
我國擔保物權制度評析與展望
我國所有權體系的理論構架與立法思考——以物權立法為中心
從物權法的爭論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所有權立法
擔保物權功能的重新解讀
信用交易——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的經濟分析
論擔保物權——關於性質與立法的思考
典權存廢之我見
簡評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篇擔保制度
論讓與擔保
中國公司併購制度的現狀
論確立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
什麼是法學研究——民法學習的一點體會
論後現代主義的使命
……
序言
本書主要選錄了有關財產法尤其是擔保物權法方面的論文,這些論文寫於2000年至2008年之間。在此段時間之前,中國經歷了經濟體制的巨大變革,基本實現了從原有計畫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的轉變,建立了相對比較自由的市場體系;加人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推動了中國的國際化進程,使中國不斷融入到世界經濟之中。在這一期間,法律一方面成為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也開始受到經濟生活的作用而不斷地作出回應,1993年公司法和1994年擔保法的適時制定,有力地推動了市場體制的發展。1999年制定的契約法反映了市場體制已初步形成,這部法律確立了市場賴以存在的契約自由原則,廢止了原有《經濟契約法》對契約自由的諸多限制,對於鞏固和發展市場交易秩序具有巨大的作用。
隨著市場體制的形成,許多新的關係需要制定新的規則加以調整,而新的制度的構建,應有充分的理論準備作基礎,因此,筆者就擔保物權理論、公司制度理論作了一些研究,旨在推動這些領域的法制建設的進程。
對擔保物權的思考是從巨觀理論角度來把握的。《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趨勢》一文,從歷史角度揭示了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發展的走向;《信用交易——擔保物權制度演變的經濟分析》,闡釋了擔保物權構造發展變化的內在動因;《我國擔保物權制度評析與展望》,指出區分消費借貸和生產借貸對理解擔保物權制度的分化所具有的重大意義,提出了構建我國擔保物權體系的思路;而《擔保物權功能的重新解讀》一文,則著重探討了信用交易中債權與擔保物權的地位與作用,重新界定了擔保物權與債權的地位;《論擔保物權——關於性質與立法的思考》一文則指出擔保物權的性質並非物權,應當在立法中作為獨立權利加以規定。
文摘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機關的策略
我國於1993年12月頒布了《公司法》,此後,新成立的公司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過去已經成立的公司則紛紛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各自對公司內部管理結構進行調整。但由於我國《公司法》本身的某些缺陷和疏漏,以致許多公司內部結構存在不少先天性毛病,同時也由於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若干問題,使得內部治理機制出現病態,乃至無法作富於活力的運行。
公司乃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運行主體,它的健康與否直接關係到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前途。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公司法》進行重新評價,借鑑世界各國對公司立法的有益經驗,以期補充和完善我國《公司法》,建立起既具備高效的工作能力又具有合理的權力分配和制衡關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現代公司機關形態的發展趨勢
現代公司機關不是單一的,而是依照公司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則形成了三機關分立的狀態:即由全體股東所構成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表意機關,它所形成的決議是公司的意思;董事會是執行公司意思的決策機關,指導公司業務的執行並對外代表公司;監事會(英美國家不設此機關,但英國設公司審計人和美國設外部董事均與監事的功能相仿)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對董事會執行公司事務及會計事務實行監察。這就是所謂的機關分立主義(也即“公司權力層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