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法

泛指美國聯邦和各州立法機關制定的關於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特指美國國會在內戰結束後所制定的4部《民權法》(1866,1870,1871和1875)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制定的4部《民權法》(1957,1960,1964和1968)。

正文

 在美國政治生活中,“民權法”(一譯“民權法案”)與“權利法案”的含義有所不同:權利法案通常指憲法規定公民權利不受政府非法侵犯;民權法通常指議會立法規定黑人的公民權利。內戰結束後的 4部《民權法》是國會中共和黨激進派積極在南部推行自己的改造方案時制定的,同一時期中制定的還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3、14、15條以及1871年的《三K黨法》等,其中都規定了黑人的公民權利。但自1876年總統選舉後,隨著北部共和黨和南部民主黨的妥協和改造南方的結束,這4部《民權法》被最高法院和國會破壞殆盡,如1883年最高法院宣布1875年《民權法》違憲;國會則幾次通過立法取消《民權法》中許多重要條款。至今這些民權法中僅有少數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4部《民權法》是在黑人運動蓬勃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其中1957年《民權法》授權法務部,對剝奪黑人選舉權的行為可以要求聯邦法院發出禁令;1960年《民權法》授權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派人協助黑人進行選舉登記;1964年《民權法》內容較為廣泛,其中包括選舉、就業和公共場所等方面“消除種族隔離”的問題。實施這一法律的主要手段,是對各州和地方上繼續實行種族隔離的機構停發聯邦補助。1968年的《民權法》主要是關於消除在住房方面的種族隔離。美國從本世紀50年代以來,通過最高法院的若干判例、第23、24條《憲法修正案》(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及國會的一些立法,其中包括上述4部《民權法》,實際上是把黑人的“法律上的種族隔離”逐步轉變為“事實上的種族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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