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公約評註

《民權公約評註》是由諾瓦克編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I於2003年出版的書籍。

作 者: (奧)諾瓦克 著 畢小青,孫世彥 等 譯 叢 書 名:民權譯叢
民權公約評註民權公約評註
出 版 社: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ISBN:9787108019684出版時間:2003-10-01版 次:1頁 數:裝 幀:平裝開 本: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國際法

內容簡介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起,構成“國際人權憲章”,影響廣被,惠澤眾生。我國於1998年簽置該化約,現正在積極準備批准加入和實施。
《民權公約評註》一書根據歷史背景、不術理論案例法逐條解釋和評註《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區》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關於該公約的著作。作者曼弗雷德·諾瓦克教授多年來一直從事人權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並在三聯合國長期擔任專家。

目錄

譯叢總序
中文版
前言
引注體例
導論
第一編 《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
序言
第一部分:自決權
第1條 人民的自決權
第二部分:一般性規定
第2條 國內實施和禁止歧視
第3條 性別平等
第4條 社地緊急狀態時期可以允許的克減
第5條 禁止濫用和但書
第三部分:主體權利
第6條 生命權
第7條 禁止酷刑
第8條 禁止媽隸制度
第9條 人身自由與安全
第10條 被拘禁者受到人道人尊嚴等遇的權利
第11條 禁止因債務原歷而被監禁
第12條 遷徒自由
第13條 保護外國人免受任意驅逐
第14條 民事和刑事審判中的程式保障
……
第四部分:國際實施條款
第五部分:解釋原則
第六部分:最後條款
第二編 《公民權利和政冶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
附錄
一、文本
二、委員會的決定
三、有關簽署或或準的聲明
四、列表
五、來文格式
六、秘書處對個人來文的回復樣
七、縮略語表
八、選擇書目
九、索引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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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的第二屆世界人權大會,是在一個全球性政治變革與挑戰的時候舉行的。冷戰的結束,加強了聯合國作為一個建立在國際和平與安全、普遍人權,發展和民主的基礎之上的世界新秩序的捍衛者的作用。同時,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消解也導致了全球睦的動薄、武裝衝突、戰爭以及目前正在前南靳拉夫領土上——也就是高世界人權大會會址僅僅教百公里之外的地方——發生的令人髮指的侵犯人權的行為。這次大會的目的 是評估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領域內的工作,並提①有關提高其工作兢事的建議。儘管一些政府對目前國際人權法的普通適用性提出了質疑,但是,許多政府,無論是在南方還是在北方都在人權方面作出了越來越多的承諾。我們可以利用這一契機,通過廣泛深遠的結構變革來加強聯合國的人權機制。
《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並且是聯合國人權規劃的支柱。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當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權標準的最權威的表達。接近120個國家,也就是目前國際社會中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成為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而且,批准這兩個公約的國家的數量還在不斷增加。例如在1992年,至少有14個國家批准了人權兩公約、5個國家接受了國家間來文程式,7個國家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個人來文程式。最近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中包括美國,該國多年來一直拒絕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法義務。
如果我們要在國內法院的訴訟請求中,在提交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個人來文中,或者在提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某個工作小組或特別報告員注意的案件中,或者在提請任何其他監督機構注意的案件中援引某項特定的人權,我們就必須具備有關該項權利在當前國際法中的含義、實質以及所受到的限制等方面的準確的知識。《民權公約評註: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1989年出版的德文版《民權公約評註: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更新和擴展版本,是第一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中所有實體性、組織性和程式性規划進行深入分析努力的結果。由於1989年l2月l5日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實際上是對《公約》第6條中所規定的生命權的補充,因此,本書將該任擇議定書放在該務的語境中加以分析。
本書對《公約》和有關個人來文程式的《第一任擇議定書》逐條進行評論並且對所有段落都進行了編號,以便讀者以最快的方式查找到某一具體問題。因此,本書所附的關鍵字索引也使用了段落編號。這是沿用了約亨·A·弗若維因(Jochen A.Frowein)和沃爾夫岡·波伊克爾特(Wolfgang Peukert)在1985年出版的《歐洲人權公約評論》德文版中所創造的方法。本書中大多數比較性參考都是針對該書的內容而作的。本書中對《公約》的每一條規定的解釋都是建立在對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大會20年的起草過程和人權事務委員會16年的實踐的全面分析的基礎之上的——在這16年中,這一最為重要的來約監督機構審查了一百七十多份締約國報告,發表了21份一般性意見並對大約500份個人來文作出了決定。本書包括了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2年年底之前的實踐和案例法。另外,本書還包括了有關《公約》的全面的學術文以及有關歐洲和美洲人權保護制度中的機構,即這兩個制度中的委員會和法院的比較判例法的參考。本書附錄中包括了讀者需要參考的各種有關的文本,其中有關批准情況,案例列表等數據的截止日期為199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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