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的對稱。在廢除民族壓迫制度的條件下,聚集部分民族勢力或反動勢力,接受國際勢力的直接或間接的支持與資助,以脫離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整體為目的,破壞國家統一和團結,違反本民族根本利益,製造並加劇各民族之間的隔閡與紛爭的民族分離活動和行為。民族分裂分子的存在是對社會安定帶來隱患的重大因素。對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予以禁止。民族分裂主義是民族主義極端性的產物,與暴力恐怖主義具有天然的聯繫。當代民族分裂主義是對民族國家的誤讀和民族自決權濫用的結果。恐怖組織利用某些民族,宗教矛盾和民眾情緒進行暴力恐怖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其以極端性和殘暴性建立的“權威地位”和左右民眾的能力。所以,不能將具有種族,民族和宗教背景的恐怖主義組織視為相關群體的代表,否則,只能擴大恐怖主義勢力的民眾基礎,助長恐怖主義勢力的囂張氣焰,從而掩蓋恐怖主義勢力反人類的極端性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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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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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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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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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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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族 人種分布 變化原因 種族類型 民族分類 -
煽動國家分裂罪
煽動國家分裂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個罪名,該罪是指為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割據一方,另立偽政府,對抗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而進行宣傳煽動的行為。
定義 標準 主體 客體 犯罪主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