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民函〔2013〕3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做好《殘疾軍人證》換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證換髮工作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
二、新證填寫內容一律採用計算機列印。其中,“部別或戶籍地”欄,仍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按軍隊的規定填寫,退役的殘疾軍人填寫戶籍地。“有效期”欄,發證時年齡在16至25周歲的填寫10年;26至45周歲的填寫20年;46周歲以上的填寫長期;未滿16周歲的填寫5年。
換髮新證後內容發生變化,需將變更內容在變更欄內填寫。其中,殘疾軍人跨批准機關遷移(如軍隊到地方,跨省調動),以及殘疾性質、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需在變更欄中填寫有關變更內容,並由遷入地的批准機關加蓋印章;殘疾軍人在批准機關轄區內遷移,由遷入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在變更欄中填寫新地址,並加蓋民政局印章。已變更的內容需加蓋“變更”二字印章。變更欄可同時記載多項變更內容,但只能使用一次,必須一次性填寫。
三、新證編號變更為9位,前2位為漢字,其中第1位為各省簡稱(其中兵團為“兵”),第2位為傷殘人員類別,殘疾軍人為“軍”,增設第三位為字母,此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在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編號前綴設定模組進行一次性預設),後6位數無需手工輸入,由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按編號規則自動生成。
四、新證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機關統一加蓋鋼印,並在“批准機關”處加蓋與鋼印相同的印章(優撫專用章)。
五、新證在封底加裝了電子晶片,需將殘疾軍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入其中。
六、新證由批准機關統一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證件及電子晶片的管理和使用登記。
換髮新證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門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集中力量,保障必要設備和工作經費,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對借換證之機搞不正之風或違規辦理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換證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寫出書面總結,於2015年2月1日前報送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