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內容的通知

19.第三十七條:“旅客”改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為“通票”,刪除第二款“動車組列車車票不辦理變徑。 ”20.第四十二條:“原票”改為“原通票”,“車票”改為“通票”。 ”27.原第一百零八條:“車站”改為“車站應予辦理簽證手續,通票還”。

基本信息

公告發布

關於公布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內容的通知
鐵運〔2010〕190
各鐵路局:
為適應鐵路旅客運輸發展,決定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鐵路局要組織廣大職工認真學習規章修改內容,並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將本次主要修改內容摘編後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進行公告。
鐵道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改內容

1.第三條:“鐵路旅客運輸專刊”改為“鐵路客貨運輸專刊”。
2.第五條“等級”前增加三款:
“直達票:從發站至到站不需中轉換乘的車票。
通票:從發站至到站需中轉換乘的車票。
改簽:旅客變更乘車日期、車次、席(鋪)位時需辦理的簽證手續。”
3.第九條旅客的基本義務:
(1)第1項“支付運輸費用”後增加“,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
(2)增加一項為第4項,“4.對所造成鐵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損失予以賠償。”
4.第十二條第二款改為:“附加票是客票的補充部分,可以與客票合併發售,但除兒童外不能單獨使用。”
5.第十七條改為:“旅客購買臥鋪票時,臥鋪票的到站、座別必須與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對持通票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中轉站。”
6.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1.1米”改為“1.2米”,“1.4米”改為“1.5米”。
7.第二十條第四款後增加三項: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條改為: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傷致殘的軍人(以下簡稱傷殘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享受半價的軟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鐵路運輸企業有權進行核對。”
9.第二十五條改為:
“直達票當日當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鐵路運輸企業管內運行的動車組列車車票有效期由企業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規定的其他票種。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車裡程計算:1000千米為2日,超過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數按1日計算;自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最後一日的24時止。”
10.第二十六條:“車票”、“客票”均改為“通票”,“因病”改為“因病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刪除第二款“動車組列車車票只辦理改簽,不辦理有效期延長。”
11.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車站應當在開車前提前停止檢票,但應當在本站營業場所通告停止檢票的提前時間。”
12.刪除第二十八條,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
13.原第三十條改為:
“第二十九條旅客須按票面載明的日期、車次、席別乘車,並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轉換乘時,應當辦理中轉簽證手續。”
14.原第三十一條改為:
“第三十條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車途中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改為:
“對乘坐臥鋪的旅客,列車可以收取車票並予集中保管。收取車票時,應當換髮臥鋪證;旅客下車前,憑臥鋪證換回車票。”
16.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並經列車長同意的外,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17.第三十四條改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應當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辦理一次提前或推遲乘車簽證手續,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辦理。持動車組列車車票的旅客改乘當日其他動車組列車時不受開車後2小時內限制。團體旅客不應晚於開車前48小時。
在車站售票預售期內且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車站應予辦理,收回原車票,換髮新車票,並在新車票票面註明“始發改簽”字樣(特殊情況在開車後改簽的註明“開車後改簽不予退票”字樣);原車票已託運行李的,在新車票背面註明“原票已託運行李”字樣並加蓋站名戳。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改簽辦法。”
18.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車恢復旅行(含中轉)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變更席位、鋪位時”改為“旅客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補簽、變更席(鋪)位時”。
19.第三十七條:“旅客”改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為“通票”,刪除第二款“動車組列車車票不辦理變徑。”
20.第四十二條:“原票”改為“原通票”,“車票”改為“通票”。
21.第四十四條:“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50%的票款”改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其身份進行登記,並須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條改為:
“有下列情況時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按第十九條規定補收票價。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台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聲明時,補收至前方下車站的票款。
3.主動補票或者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下列情況只核收手續費,但已經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乘車的,應補簽。
2.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轉換乘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簽。”
23.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5項,原第5項改為第6項:
“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條:“每件物品…重量不超過20千克”改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節“包裹的押運和帶運”改為“包裹的押運”,刪除第七十九條,以下條文序號依次遞進。
26.原第一百零七條:刪除“動車組列車旅客不辦理車票有效期延長,但可根據等候日數辦理車票改簽。”
27.原第一百零八條:“車站”改為“車站應予辦理簽證手續,通票還”。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修改內容

1.第十七條第九項:刪除“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遊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一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2.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傷殘證’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
3.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辦理有效期延長手續”改為“辦理簽證及通票有效期延長手續”,“車票”改為“通票”。
4.第二十五條:刪除“出站人員的車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旅客要報銷憑證時,硬紙卡片式車票應把右端發到站名撕下,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交給旅客。”和“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如持學生票要求報銷時,應補收全價票價與學生減價票價差額,核收手續費。”
5.第三十四條“辦理時換髮代用票,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改為“辦理時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
6.第四十條:“時間倉促來不及買票”改為“主動補票”。
7.第四十三條改為:“旅客持票提前乘車並已經過車站剪口時,列車應予補簽,或者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代用票上記載實際乘車的日期、車次,原票欄按原票實際填寫,原票隨丙聯上報。”
8.第三章第七節“包裹的押運和帶運”改為“包裹的押運”,刪除第七十四條,其後條文序號依次遞進。
9.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六項、原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原第一百零七條第八項:“鐵路分局”改為“鐵路局”。
10.原第九十一條、原第九十五條:“分局”改為“鐵路局”。
11.原第一百一十條:“查詢電報和事故查復書應抄送鐵路分局;跨鐵路分局時,應抄送鐵路局和有關分局;跨鐵路局時,應抄送有關鐵路局。”改為“查詢電報和事故查復書應抄送鐵路局;跨鐵路局時,應抄送有關鐵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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