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證

殘疾軍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88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啟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88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啟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

199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其中第七條規定:“(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2004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評定許可權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換髮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4年下發的《關於換髮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為傷殘人員換髮新式證件。此次換髮的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中《殘疾軍人證》封皮為紅色,其他三種封皮為藍色,封面燙金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證件採用多種防偽技術。為保護傷殘人員的隱私並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一律取消了傷殘待遇及殘情介紹等欄目。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殘疾軍人證》新證換髮工作。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新證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機關統一加蓋鋼印,並在“批准機關”處加蓋與鋼印相同的印章(優撫專用章)。新證在封底加裝了電子晶片,需將殘疾軍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入其中。

防偽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封面為紅色仿皮面,中間為金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字樣,證件內頁採用水印、花紋、微縮文字等防偽措施。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及檔案規定的各項優待。2004年至2005年換髮新證的同時,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由原來的四等六級改為十級。

200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民政部網站日前發布《關於換髮<殘疾軍人證>的通知》,《殘疾軍人證》新證換髮工作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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