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壯

明代為備御北邊和維持社會治安而組織的地方武裝。又名士兵﹑民穎﹑會手﹑劊手﹑民壯﹑機兵等。依承擔之職責又有巡捕民壯﹑巡鹽民壯﹑鹽捕民壯﹑常隨民壯之分。初為招募﹐後在民戶中編派。
正統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變發﹐明軍失敗﹐朝廷遂令各處招募民壯﹐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天順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壯。應募者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免糧五石﹐另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壯由招募改為僉派。規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體健壯者可派為民壯。方七八百里以上的州縣﹐每里僉派兩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僉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兩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僉民壯遇警調集期間﹐官府給行糧﹐余悉照天順元年例。弘治末﹐民總壯數為三十萬。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為防禦倭寇的侵擾﹐一度令各地增僉民壯﹐州縣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僉派民壯主要根據里甲人戶的等則﹐按丁糧多寡編派。弘治十一年﹐規定每十年通行查審民壯一次﹐老﹑殘﹑病者除名更換。
民壯初設時﹐曾起過補充衛所軍隊的作用﹐後由於各級官吏或受賄賣放﹐或冒支月糧﹐或以低價雇募孱弱之人﹐或以無賴罪囚代應查點。弊端百出。民壯既缺乏訓練﹐又經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繼。故嘉靖年間(1522~1566)﹐各地民壯相繼納銀代役。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