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叢書以問答的形式,一問一答。設問,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對於公民聞關心、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最大、最易產生歧義的問題,基本做到無遺漏,保證內容全面、完整。解答,力求做到權威、準確,簡明扼要。解答完全以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為依據,儘量少做法理闡述,少講為什麼,多講怎樣做,注重實用性、可操作性。對一些疑難問題,則通過舉例進行說明。
作書快餐讀物,文筆的生動流暢、表述的淺顯易懂,也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圖書目錄
一 主管與管轄
1.我國人民法院主管哪些民事案件?下列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管轄
2.什麼是管轄?管轄對當事人有何意義?
3.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具體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因專利侵權而發生糾紛,當事人向哪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5.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應由哪裡的人民法院管轄?
6.被告在外地就醫,原告可以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嗎?
7.同一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同,原告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8.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由哪裡的人民法院管轄?
9.哪些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0.非軍人要求與非文職的軍人離婚,應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時又該怎么辦?
11.因契約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訴?
12.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13.因保險契約發生的糾紛,可向哪些法院起訴?
14.對於運輸契約發生的糾紛,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15.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16.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侵權行為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當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訴?
17.當事人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而請求損害賠償,可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是否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當事人因繼承遺產發生糾紛,是否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0.什麼是不動產?因不動產發生糾紛可向哪些人民法院起訴?
21.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22.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是否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提出異議,法院應如何處理?
23.什麼是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指定管轄?
24.人民法院之間可以轉移案件的管轄權嗎?
25.在什麼情況下受訴人民法院應把案件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二 審判組織與迴避
26.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如何組成合議庭?
27.原審合議庭成員可以參加重審和再審的案件嗎?
28.哪些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理?
29.陪審員有哪些權利?陪審員可以擔任審判長嗎?
30.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31.當事人可以什麼方式申請迴避?
32.當事人發現書記員是對方當事人的好朋友,是否可以申請迴避?
33.陪審員是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否應當迴避?
34.迴避制度不適用於證人,為什麼?
35.對於當事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當事人不服法院關於迴避的決定該怎么辦?
36.民事訴訟中,各類人員的迴避分別由誰決定?
三 訴訟參加人
37.什麼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哪些人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38.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民事訴訟,由誰具體實施訴訟行為?
39.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能成為當事人嗎?他們如何進行訴訟?
40.清算組織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嗎?
41.本案以誰為被告?
42.訴訟過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了,原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還有效嗎?
43.法人的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授權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請求賠償,以誰為被告?
44.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嗎?
45.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嗎?哪些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46.在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可否轉委託?
47.委託訴訟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許可,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48.僑居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辦理哪些特殊手續?
4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應當怎么辦?
50.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51.被告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有哪些條件?
52.什麼是共同訴訟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哪幾種共同訴訟人?
四 證據
五 期間·送達
六 法院調解
七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八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九 訴訟費用
十 第一審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十一 第二審程式
十二 特別程式
十三 審判監督程式
十四 督促程式
十五 公示催告程式
十六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十七 執行程式
十八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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