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條例釋義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方正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7月1日)
叢書名: 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
平裝: 55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32開
ISBN: 7802161290
條形碼: 9787802161290
尺寸: 21 x 14.8 x 2.2 cm
重量: 558 g

作者簡介

石志泉(1885,一作1880—1960),字友儒、友漁。湖北孝感人。早年肄業於武昌農務學堂,辛亥革命前曾參加日知會。後留學日本東京帝大法學部。1905年加入同盟會。武昌起義回國,曾供職湖北軍政府及北京政府。旋辭職,復赴東京帝大畢業。歷任北京政府法務部編纂,法務部民政司司長,司法次長等職。奉天高等審判廳推事,大理院推事,1918年任起修訂法律館總裁、副總裁。1923年10月辭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職,1924年12月再次任命修訂法律館副總裁,然拒絕就職。後任北京大學講師,國立法政大學教務長,北平大學法學院主任教授及院長等職。1932年任國民黨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著有《新民事訴訟法評論》、《民事訴訟實務》、《民事訴訟條例釋義》、《民事訴訟法規及判例》、《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實用問題》、《戰後日本司法制度之改革》等。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就是國家確定私權之審判程式。屬於國家司法事務,辦理此事務者,為法院。民事訴訟,是就某一人的私權,對於他人而保護之。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必有利害相反之兩造,為訴訟之當事人。民事訴訟程式,因當事人對於法院為確定私權之請求而開始,故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就發生了一種關係,即當事人對於法院有受調查審判之權利,法院對於當事人,有為調查審判之義務。
關於民事訴訟之一切規定,總稱為民事訴訟法。它涉及訴訟行為的程式、條件及其內容,訴訟行為的效力等,再廣一點,還包括民事法院的許可權及其組織等。民事訴訟法中關鍵用語有:訴訟標的、訴訟行為、本案,聲明及聲請、攻擊方法及防禦方法、證明及釋明、辯論及言詞辯論、當事人之訊問、職權高歌、裁判等。
法院與當事人,同為民事訴訟主體。法院由獨任推事或合議庭、書記官和承發吏三者組成。關於民事訴訟事務,法律規定按一定標準分配於各個法院,法院依分配對其範圍內的事務進行處理,就是管轄。這種標準有三:法院職務之種類,訴訟標的之種類,訴訟案件之數量。依法院職務之種類而定者,為職務管轄;依訴訟標的而定者,為事物管轄;依案件數量而定者,為土地管轄。

媒體評論

書評
《民事訴訟條例》都七百五十餘條規定亦既詳備矣,顧條文字句以簡要為旨,其意義之有待於解釋者甚多,此則治法學者之責也。當編纂本條例時,不佞實與於起草之役友人中,以解釋之作在不佞從事較易,多有以此相助者。因不揣譾陋,於公餘之暇草成此書,屬稿倉卒,誤謬疏漏知所不免,海內閎達幸教而正之。

目錄

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上卷)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事物管轄
第二節 土地管轄
第三節 指定管轄
第四節 合意管轄
第五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第二節 共同訴訟
第三節 訴訟參加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
第五節 訴訟輔佐人
第六節 訴論費用
第七節 訴論擔保
第八節 訴訟救助
第三章 訴訟程式民事訴訟條例釋義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 送達
第三節 日期及期限
第四節 訴訟行為之遲誤
第五節 訴論程式之停止
第六節 言詞辯論
第七節 裁判
第八節 訴訟卷宗
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中卷)
第二編 第一審程式
第一章 地方審判廳訴訟程式
第一節 起訴
第二節 言詞辯論及其準備
第三節 證據
第四節 和解
第五節 判決
第二章 初級審判廳訴訟程式
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下卷)
第三編 抗訴審程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式
第四編 抗告程式
第五編 再審程式
第六編 特別訴訟程式
第一章 證書訴訟程式
第二章 督促程式
第三章 保全程式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五章 人事訴訟程式
第一節 婚姻事件程式
……
附錄:《民事訴論律》、《民事訴論條例》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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