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又稱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

簡介

公民(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始終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始於依法成立,終於其終止。

相關內容

所謂的當事人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般性資格。如果說當事人適格是一個從特定的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之關係中來予以考察的概念,那么當事人能力則是與“如何判定案件內容以及訴訟標的”無關的一般性資格的概念。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分別對應於民法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在當事人能力方面,具有民法上權利能力之人(自然人與法人)在訴訟法上也具有當事人能力。將此二者對應起來的觀點是基於這樣一種考慮,即作為一般而言,在私益糾紛的解決中,法院將私法上的權利主體作為訴訟上的當事人是一種最為直接、最具效率的做法。此外,也可以從有效且適當地解決糾紛的必要性的視角出發來對“權力主體是訴訟的當事人”展開論述。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的判定還必須遵從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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