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先後在衡東縣新塘區供銷合作社、衡東縣政府辦公室、衡東縣財貿委員會、衡東縣建設銀行、衡陽市建設銀行第二支行、衡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衡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等單位工作,曾任衡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任衡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副書記,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任衡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任衡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近日,衡陽市紀委對衡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原主任、黨組書記段映春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2017年8月31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衡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段映春(正處級)決定逮捕。
雙開移司
2017年12月13日訊息:日前,經衡陽市委批准,衡陽市紀委對段映春、劉紅粒、周耀輝、華連谷4名黨員領導幹部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並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
經查,段映春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篡改個人檔案資料,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長期借用下屬單位車輛;違反工作紀律,在向上級單位報告工作時,對應報告的事項不如實報告,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轉為賬外;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市擔保公司及基金中心任職期間,違反擔保程式與額度規定為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給國家及公共資金造成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利用擔任衡陽市擔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市紀委、監察局決定,並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段映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