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殘疾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GB/T 14726-2009)》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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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殘疾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盲人、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
2分級
2.1脊髓損傷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
2.1.11A級:脊髓損傷平面C4~C6。肱三頭肌肌力0級~3級。
2.1.21B級:脊髓損傷平面C7。肱三頭肌肌力4級~5級,腕關節伸、屈肌肌力0級~3級。
2.1.31C級:脊髓損傷平面C8。肱三頭肌肌力4級~5級,腕關節伸、屈肌肌力4級~5級,手骨間肌和蚓狀肌功能差,肌力0級~3級。
2.1.42級:脊髓損傷平面T1~T5。軀幹和下肢功能障礙,腹肌功能喪失,坐位平衡功能喪失。
2.1.53級:脊髓損傷平面T6~T10。上部腹肌肌力好,下部腹肌無功能,下部軀幹伸肌無功能,有輕度維持坐位平衡的能力。
2.1.64級:脊髓損傷平面T11~L3。腹肌和脊柱伸肌肌力好,髖關節屈曲、外展肌力尚可,坐位平衡功能好,雙下肢肌力總分1分~20分(創傷),雙下肢肌力總分1分~15分(脊髓灰質炎)。
2.1.75級:脊髓損傷平面L4和L5。坐位平衡功能好,腹肌肌力好,雙下肢肌力總分21分~40分(創傷),雙下肢肌力總分16分~35分(脊髓灰質炎)。
2.1.86級:脊髓損傷平面S1~S3。一下肢功能障礙,或雙下肢輕度功能障礙,雙下肢肌力總分41分~46分(創傷),雙下肢肌力總分36分~50分(脊髓灰質炎)。
2.1.9 下列情況不具備參賽資格:
a)雙下肢肌力總分≥61分(創傷);
b)雙下肢肌力總分≥51分(脊髓灰質炎)。
2.1.10 肌力測試部位見附錄A。
2.1.11 肌力測試計分方法見附錄B。
2.2腦癱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
2.2.11級:嚴重四肢癱。痙攣4級~3+級或伴有手足徐動,軀幹和四肢功能性活動範圍小,功能性肌力差。嚴重手足徐動或伴有痙攣,功能性肌力和控制力差。活動需依靠電動輪椅或助手的幫助,自己不能驅動輪椅。
2.2.22級:中重度四肢癱。痙攣3+級~3級或伴有手足徐動。嚴重手足徐動或四肢癱,但癱瘓較輕的一側功能尚可。自己能驅動輪椅。軀幹靜態平衡功能尚可,動態平衡功能差,需藉助頭及上肢的力量才能維持動態平衡。如果一側或雙側下肢功能比較好,能夠驅動輪椅,而上肢功能如同1級則定為下肢2級。如果上肢能夠驅動輪椅,手能握住圓柱形或球形物體,功能比較好則定為上肢2級。2.2.33級:中度四肢癱或需坐輪椅的嚴重偏癱,但健側上肢功能正常,能獨立驅動輪椅。四肢癱中、下肢痙攣3級~4級,在助手的幫助下或使用輔助器具能夠步行。軀幹功能受限,投擲動作主要靠臂力。功能較好的上肢痙攣2級~3級,手有比較好的握力,但手的快速握伸動作遲鈍、吃力。
2.2.44級:中重度雙下肢癱,痙攣3級~4級,長距離行走需要輔助器具,運動時需要輪椅。上肢和軀幹功能好,能正常驅動輪椅,站立時平衡功能差。
2.2.55級:對稱或不對稱的中度雙肢癱,下肢痙攣3級,步行可能需要輔助器具,但站立和投擲時不需要。靜態平衡功能正常,但動態平衡功能差。上肢及手的功能正常。
2.2.66級:中度手足徐動或運動失調,能獨立步行,常伴有痙攣。上肢的控制能力比5級差,手握伸功能障礙,但下肢功能比較好,平衡功能好。
2.2.77級:不用輔助器具能獨立步行的偏癱。偏癱側肢體痙攣2級~3級,有跛行,上肢控制功能障礙。健側肢體功能正常。
2.2.88級:功能影響最小的雙肢癱。痙攣1級~2級的偏癱。輕微的手足徐動。他們能自由的跑、跳、無跛行,不需要輔助器具。
2.2.9 痙攣分級方法見附錄C。
2.3 盲人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
2.3.181級:雙眼無光感,如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2.3.28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
2.3.383級:0.03視力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
2.3.4 分級時應測試較好一側眼睛的最佳校正視力,凡使用隱形眼鏡或其他視力校正鏡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管是否配戴,在分級檢查時均應配戴。
2.4 截肢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
2.4.1 A1級:雙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2.4.2 A2級:單側膝關節以上或通過膝關節的截肢。
2.4.3 A3級:雙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通過踝關節的截肢。
2.4.4 A4級:單側膝關節以下,踝關節以上或通過踝關節的截肢。
2.4.5 A5級:雙側肘關節以上或通過肘關節的截肢。
2.4.6 A6級:單側肘關節以上或通過肘關節的截肢。
2.4.7 A7級:雙側肘關節以下,腕關節以上或通過腕關節的截肢。
2.4.8 A8級:單側肘關節以下,腕關節以上或通過腕關節的截肢。
2.4.9 A9級:上肢和下肢的聯合截肢。
2.4.10 參賽的最低截肢標準:通過踝、腕關節或踝、腕關節以上的截肢。
2.5 其他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除外脊髓損傷、截肢、腦癱、盲人)。
2.5.1 L1級:嚴重的四肢功能障礙。
例如:腦脊髓多發性硬化症;肌營養不良;合併關節攣縮的風濕性關節炎。
2.5.2 L2級:嚴重三肢功能障礙或者四肢功能障礙但比L1級輕。
例如:嚴重的偏癱;一肢癱瘓並有其他兩肢畸形;較輕的多發性硬化症和類似的殘疾。
2.5.3 L3級:至少兩肢功能障礙。
例如:輕偏癱;一下肢髖關節和膝關節僵硬和一上肢畸形。
2.5.4 L4級:兩肢或兩肢以上功能障礙,但必須比L3級輕。
例如:一肢體關節攣縮或強直並另一肢體功能受限。
2.5.5 L5級:至少一肢體功能受限或類似殘疾。
例如:髓關節或膝關節攣縮或強直;一上肢癱;脊柱後凸側彎。
2.5.6 L6級:功能輕度受限。
例如:關節炎和骨質疏鬆;膝關節強直。
2.5.7 參賽的最低殘疾標準
2.5.7.1 雙下肢肌力總分至少減20分。
2.5.7.2 雙上肢肌力總分至少減20分。
2.5.7.3 髖關節被動屈伸幅度小於60°或關節僵硬。
2.5.7.4 膝關節被動伸直差30°或關節在任何位置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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