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定義
1986年國務院批轉建設部、文化部《關於請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報告的通知》中提出,對於一些文物古蹟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小鎮、村寨等,可根據其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公布為“歷史文化保護區”。
意義
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文物古蹟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鎮、村、建築群等等。 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單體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層次,也是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
概念取代
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採用了“歷史文化街區”這一法定名詞,歷史文化保護區與“歷史文化街區”的內涵基本相同,以後的保護規劃中都採用歷史文化街區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