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鳴縣投資優惠政策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快我縣經濟發展步伐,鼓勵國內外投資商在我縣投資,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有關優惠政策和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稅收優惠
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嚴格執行。
第三條 財政扶持政策
1、對新辦企業,自企業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根據企業年度上交稅收(現行縣本級財政所得部分)情況,按下列檔次和比例給予企業扶持金:年度繳納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30%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按35%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10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含150萬元)按40%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15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按45%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200萬元以上按50%給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兌現一次。
2、對收購、兼併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自企業收購、兼併之日起三年內,按年度新增上交稅收中現行縣本級財政所得部分的30%給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兌現一次。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1、來武鳴縣投資的各類企業,涉及到屬國家、自治區級收費項目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下限收費標準的,按下限收取。
2、投資工業企業的,武鳴縣部門收費項目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優惠。
第五條 其它
1、投資者在吸納失業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2、投資者在交通、通訊、就醫和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與本縣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對投資者投資興辦企業實行項目審批“一站式”服務,設立招商引資服務視窗,推行聯審制度,提高審批辦事效率。進入我縣伊嶺工業集中區的項目,由伊嶺工業委協助辦理項目報批有關手續,進入我縣伊嶺工業集中區以外的項目,由縣招商促進局協助辦理項目報批有關手續。
4、在本縣投資生產性企業(含高新技術、支柱產業、新興產業以及其它工業等企業)或農、林、牧、漁、礦產、旅遊開發業以及相關產業,已領取營業執照,經營以及居住滿1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實際投資固定資產額達到10萬元,每超額或增加投資10萬元,可增加申請辦理企業專業人員1人入戶。
第六條 本規定由武鳴縣招商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凡過去縣下發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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