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鳴縣關於鼓勵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快我縣經濟發展步伐,鼓勵國內外投資商在我縣投資,根據國家西部大開發有關優惠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稅收優惠
1、對設在武鳴縣境內的國家鼓勵類企業,以及自治區確定的有色金屬、電力、汽車、食品、醫藥和高新技術六大重點產業的企業,自治區支持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製糖、林產、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七個傳統產業的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免二減三”期間,同時免、減征地方所得稅。
3、對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武鳴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4、對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部門認定後,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新辦的其它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外,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三年。
6、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土地出讓優惠
1、對到武鳴縣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項目用地按成本價收取土地出讓金。
2、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億元以上,且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項目,投資方在支付全部地價款後,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納稅總額(地方所得部分)超過地價款總額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投資商等同於所交地價款的獎勵。
第四條 財政扶持政策
1、對新辦企業,自企業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根據企業年度上交稅收(縣本級財政所得部分)情況,按下列檔次和比例給予企業扶持金:年度繳納5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20萬元)按30%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35%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按40%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10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含150萬元)按45%給予扶持金;年度繳納150萬元以上按50%給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兌現一次。
2、對收購、兼併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自企業收購、兼併之日起五年內,按年度新增上交稅收中縣本級財政所得部分的30%給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兌現一次。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1、來武鳴縣投資的各類企業,涉及到屬國家、自治區級收費項目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下限收費標準的,按下限收取。
2、投資工業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免收規劃諮詢費,小城鎮建設配套費減半徵收。
第六條 其它
1、投資者在交通、通訊、就醫和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與本縣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對投資者投資興辦企業實行項目審批“一站式”服務,進入南寧伊嶺工業集中區的項目,由南寧伊嶺工業發展管委會協助辦理項目報批有關手續,進入我縣伊嶺工業集中區以外的項目,由縣招商促進局協助辦理項目報批有關手續。
第七條 本規定由武鳴縣招商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凡過去縣下發的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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