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管理規定

武漢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管理規定

(市教育局2017年3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領導下,按照本規定確定的職責,負責實施與管理中考;具體工作由所屬招生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考管理機構)承擔。

保密、公安、環境保護、城管、交通運輸、水務、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供電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中考的試卷(包括答題卡、備用卷、英語聽力光碟、副題,下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照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在考試結束前按照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主考、副主考、監考、巡視、試卷印製、試卷押運、試卷保管、評卷等人員,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考管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服務於考試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市、區招考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考試規模配備與所承擔的中考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七條 專職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中考的,應當迴避接觸考試的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等涉密材料;兼職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係人參加當次中考的,不得參與考試工作。

第三章 報名與填報志願

第八條 中考報名與填報志願工作由市招考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採用制發檔案和公開(網上)發布信息等形式提前公布報名與填報志願的政策與辦法等事宜。

第九條 具有本市學籍或者戶籍的國中畢業生,原則上均可在本市參加中考報名。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國中畢業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名與填報志願。市招考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就報名條件和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市、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年中考報名條件,嚴格認真做好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 考生應當認真閱讀填報志願的流程和注意事項,參考高中階段學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規定的填報時間截止後考生不能再填報或者修改志願,因考生(監護人)疏漏或者失誤造成相應後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四章 考試命題

第十二條 命題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市招考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中考命題工作,委託市級教學研究部門承擔中考命題任務。

第十三條 市級教學研究部門應當每年制定並公布《武漢市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說明》,明確考試範圍,規定各學科考核的知識範圍、能力及層次要求,確定試卷結構,公布樣題,作為考試命題的依據。

第十四條 各學科應當設立命題組,命題組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指定1名學科命題組長,組長由學科命題業務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命題組成員由市招考管理機構聘任。命題組成員不得參加當年與中考有關的補習、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與命題有關的內容或者命題工作情況;自集中命題之日起至當年中考考試結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外界聯繫;未經市招考管理機構同意,不得以命題人員身份出席任何會議或者發表與命題內容有關的文章。

第十六條 命題人員身份對外保密,並應當與市招考管理機構簽訂保密協定。

第五章 試卷印製與監印

第十七條 試卷印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試卷應當在經國家保密部門審批、具有印刷試卷資質的定點印製單位印製。

第十八條 試卷印製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試卷印製的各個環節實行全封閉管理,採取嚴格措施,隔絕所有接觸試卷人員與外界的一切聯繫;

(二)指定專人保管試卷清樣、校樣、成品、廢品、印版、底片等物品;

(三)在各道工序之間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四)保證試卷印製質量,在試卷封面標明“秘密”字樣,並註明保密期限,做到裝袋科目和數量準確,密封牢固;

(五)試卷印製工作全部結束後,在市招考管理機構委派的監印人員監督下,按照規定處理試卷廢品等物品;

(六)發生泄密事件,及時向市招考管理機構和市保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招考管理機構應當派出試卷監印人員,與試卷印製單位共同做好試卷印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確保試卷印製安全、準確。

第六章 試卷運送與保管

第二十條 試卷在公安人員協助下用密封車運送,押運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2人。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人員和物品,不得搭乘運送試卷車輛。

第二十一條 市、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保密規定的試卷保密室。啟用前的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必須存放在經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試卷保密室。

試卷存放期間,應當安排專人晝夜值班守護。在任何情況下值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中公安人員1名),換崗時應當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

第二十二條 試卷從印製單位運送到考區的時間,不得早於開考前2日。考點領取試卷時間原則上限定在每科開考前2小時。

第二十三條 試卷在運送、保管期間,如發現泄密、失竊、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應當迅速逐級報告招考管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

第七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四條 中考文化課考試科目和時間,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五條 中考以每區為一個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任考區委員會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考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考區委員會副主任,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考區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考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的原則設立若干考點。考點應當設立在符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並經市招考管理機構驗收合格的學校。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市招考管理機構聘任。

第二十七條 考點實行封閉管理,設若干考場以及考務、保密、保衛、監控、醫療、後勤等相關考試職能工作小組,以保證考試順利實施。

第二十八條 每個考場的考生為30人,不足30人的作為尾數考場安排。

各考場內配備2名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

第二十九條 市招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考報名情況,嚴格遵循電腦隨機合成的原則編排考試信息,於考前1周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方便考生查詢考點、考場等考試信息。

第三十條 考生憑《准考證》或者市招考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應當嚴格遵守本市中考考生守則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市、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委派督考員或者巡視員監督檢查考區和考點的考試實施情況,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網上巡視檢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相關考區不能按時考試,相關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經市招考管理機構批准,啟用副題補考。

發生中考試題泄密,相關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經市招考管理機構會同市保密部門查清是考試開始前泄密的,在泄密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是考試開始後泄密的,宣布此次考試無效。

因泄密停止考試或者宣布考試無效的,經市招考管理機構批准,啟用副題重新考試。副題考試成績的等值處理,由市招考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三條 考場、考點、考區發生大面積舞弊事件,有關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迅速逐級報告,市招考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中考期間發生的其他突發事件,按照市人民政府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評卷與公布成績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考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評卷教師由市招考管理機構聘任,學科評卷組組長應當由該學科具有高級職稱的骨幹教師擔任,以確保評卷質量。

評卷教師應當遵守本市中考評卷守則的規定,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評卷。

第三十七條 統一評卷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閱答題卡。

第三十八條 評卷期間,承擔評卷工作的單位應當採取切實的保衛措施,保證評卷場所的絕對安全。

第三十九條 評卷結束後,由市招考管理機構進行分數合成等工作,並以適當方式將成績通知給考生。

第四十條 市招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製定考生成績覆核辦法及程式,向考生提供成績覆核服務。成績覆核辦法及程式應當提前告知考生。

第四十一條 掃描後的答題卡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6個月。答題卡掃描圖像、評卷信息(含評卷過程數據)、考生成績等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布後3年。

第九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況,報名填報志願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定和考場安排情況,監考人員、巡視員、評卷人員情況,考試情況,答題卡掃描圖像、評卷情況、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視頻監控錄像等。

第四十三條 考生基本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照國家秘密級事項進行管理。市、區招考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四條 評卷工作中產生的所有涉及考生答題和評卷情況、考試成績等考試信息,由市招考管理機構統一留存。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由市招考管理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未經市招考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提供考試信息。

第十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中考工作,並由招考管理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當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卡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六)在評卷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其他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照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未經市招考管理機構同意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考試信息的,擅自泄露命題、制卷、評卷等應當予以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中考工作,由招考管理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中考資格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題、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題卡、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四十八條 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機構扣除考生該科考試所得分數的30%: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招考管理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考生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機構對考生該科考試作零分處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草稿紙的;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五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機構取消考生當年參加中考資格:

(一)冒用他人姓名考試或者請他人冒名考試;

(二)偷換試卷;

(三)出售泄密的本次試卷、答案,或者以任何形式獲取了泄密的本次試卷、答案;

(四)考試進行時擾亂考點秩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五)在2科及以上考試中有本規定第四十九條所列作弊行為之一的。

第五十一條 因考區疏於管理,發生考場有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題卡雷同的,由市招考管理機構取消該考場所在考點下一年度的考點資格,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中考管理規定,構成違反治安、保密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保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承擔本市中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義務和責任。各相關學校應當為命(審)題、考試實施(提供考場、委派監考員以及適當的經費保障等)、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四條 本市中考考試規則、考生守則、監考守則、評卷守則和主(副)考、巡視員職責等,由市招考管理機構另行制定(修訂)並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1年5月16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武漢市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管理規定的通知》(武政規〔20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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