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現有團體會員13個,有5人先後當選為中國珠算協會理事,2人現任湖北省珠算協會理事。現有國家級珠算比賽裁判3人,全國珠算裁判工作委員會委員1人。協會內部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各區設立了珠算協會。武漢市珠算協會工作範圍是推廣珠算、珠心算技術,提高財會工作人員素質,幫助財經類大中專、職高、技校培養計算人才,普及和發展兒童珠心算教育,開發兒童智力,提高國民素質,服務經濟建設。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武漢市珠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武漢市各區珠算協會和廣大珠算工作者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廣大珠算心算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發揮珠算心算的計算功能和教育啟智功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四條業務主管部門為武漢市財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武漢市民政局。
第五條對各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西馬路西馬巷24號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業務範圍:
(一)組織珠算心算理論研究,探索珠心算的教育和開發兒童智力潛能的作用,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指導珠心算教練師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提供職業技能鑑定考評技術指導、諮詢、支持與服務,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和交流、宣傳等活動。
(三) 規範發展珠算心算教育。
(四) 開展珠算心算等級鑑定,組織珠算、珠心算比賽。
(五) 組織評選珠算心算教學和科研優秀成果。
(六) 提供珠算心算教學諮詢和算具、題冊等服務。
(七) 統一頒發中國珠算協會珠算、珠心算等級和段位證書以及鑑定員、裁判員證書等。
(八) 開展民間交往,發展友好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積極開展珠算心算教育和實證研究工作。
第十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委託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建議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整頓調整。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按理事人數的1/3設定。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因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報理事會批准任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先予決定,後報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珠算心算教育和實證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武漢市財政局審查並經武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武漢市財政局審查並經武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常務副秘書長受秘書長委託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武漢市財政局批准。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財務收支須經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鑑證。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 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在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武漢市財政局部審查同意,經武漢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武漢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武漢市財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武漢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武漢市財政局和武漢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8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