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武漢市江岸區地方稅務局工作職責是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武漢市江岸區域內各類納稅人進行地方各項稅費、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和財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同時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積極為推進改革、發展經濟和社會穩定服務。征管稅費
按照稅收管理有關規定,武漢市江岸區地方稅務局對下列稅費、基金進行徵收管理:1、營業稅;2、資源稅;3、企業所得稅;4、個人所得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6、車船稅;7、房產稅;8、城鎮土地使用稅;9、土地增值稅;10、印花稅;11、契稅;12、耕地占用稅;13、教育費附加;14、堤防維護費;15、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16、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17、水資源費;18、文化事業建設費;19、地方教育發展費;20、殘疾人保障基金;21、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資金;22、其他新開徵的地方稅費。[1]內設機構
武漢市江岸區地方稅務局下設辦公室、稅政管理科、社保規費管理科、徵收管理科、計畫統計科、財務裝備科、政策法規科、人事科、監察科、基層工作科10個職能科室,稽查局、徵收分局2個直屬局,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西馬稅務所、大智稅務所、四唯稅務所、勞動稅務所、二七稅務所、花橋稅務所、後湖稅務所9個派出機構,以及計算機中心和機關服務中心2個事業單位,擔負著江岸地區36000余戶企事業單位的22種地方稅費的徵收管理任務。一、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區局日常政務、工作督辦,協調起草和批轉有關檔案、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調研和信息工作。
二稅政管理科
負責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政策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調查研究和解決所分管稅種徵收管理中出現的政策業務問題;監督檢查政策執行情況;調查研究並處理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問題;負責協調個體、私營經濟、集貿市場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負責委託代征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的管理;管理城鎮集體企業財務制度和私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負責辦理法定減免稅的審核、報批和跟蹤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政策執行情況。
三社保規費管理科
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政策業務和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文化事業費、堤防建設維護費等規費的政策業務和徵收管理工作。
四徵收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征管法》和地方稅收征管辦法;制定與其配套的徵收管理制度和單項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區局征管改革實施方案、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征管體系和征管手段現代化工作;負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徵收管理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對征管質量進行檢查、考核;負責發票管理工作。
五計畫統計科
負責組織收入工作和對稅源進行監控管理;負責匯總分析區局稅收計畫、會計、統計信息數據;擬定稅收計畫和相關的會計、統計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制定區局稅收票證制度,做好區局納稅憑證的印製、發放和檢查管理工作。
六財務裝備科
負責區局的稅務經費、財務、裝備、服裝和資產管理;負責區局的基本建設管理;制定並監督檢查區局各單位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編報審核區局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組織實施區局的內部財務審計,並負責區局的“政府採購”工作。
七政策法規科
負責地方稅收的法制建設,制發綜合性稅收檔案,研究提出地方稅制改革建議;組織實施稅收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過錯追究制和公示制等有關工作;負責稅收法規的彙編與公告;辦理稅收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承辦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地方稅收法定減稅、免稅、延期繳納的集體審議和行政處罰工作;承辦區政府涉稅檔案的修改及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於地方稅收的建議和提案;負責與檢察院、法院涉稅案件的聯繫工作。負責稅法宣傳工作。
八人事科
負責管理區局幹部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擬定有關制度;負責區局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和管理監督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中層領導幹部及相應級別幹部;負責區局公務員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區局幹部按規定出國培訓、考察的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區局幹部的教育培訓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區局在職幹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及職工子女統籌醫療工作。
九機關黨委辦公室(基層工作科)
負責區局精神文明建設、各項文明創建活動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區局機關和基層稅務所的黨群工作;負責承辦區局機關統戰、雙擁、計畫生育工作、團委工作及工會工作。
十監察科
負責區局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實施各項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受理反映稅務人員違法違法違紀行為和執法監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材料;負責組織開展區局財務經費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辦理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區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
一直屬機構
⒈武漢市江岸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負責受理稅收違法案件舉報,負責查處偷稅、逃稅、抗稅和騙稅等違反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征管系列預選的日常稅務稽查對象確定稽查計畫,制定稽查方案,實施稅務稽查,製作稅務稽查報告。對被查對象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製作審理報告,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涉稅案件依法移送到司法機關。負責稽查成果的分析和反偷稅、反避稅的調查,研究編制有關稅務稽查報表,整理上報稅收違法案件典型案例。對本系列涉及的各類稅收資料進行整理、分類、錄入和傳遞。
⒉武漢市江岸區地方稅務局徵收分局
負責受理經區局審核後的納稅人各種登記申請、發放稅務(註冊)登記證,建立戶管檔案,錄入登記管理信息。按規定發售發票,辦理髮票核銷、繳銷等手續、編制上報發票領購計畫。負責受理所有納稅申報事項,稅款的徵收,核對繳款憑證,錄入當期申報和徵收情況及相關內容,完成向國庫劃解。執行各類違章、補稅、罰款、滯納金的解繳入庫,辦理各類納稅保證金的保管手續。負責受理納稅人有關法律法規及納稅事宜的諮詢和解答。負責受理納稅人行政複議申請。定期與有關部門核對稅務登記情況。定期反饋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稅源情況分析,反饋納稅人稅款繳納的信息,對未按規定報繳稅款的納稅人,下達催報催繳稅款的稅務文書並送達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發布稅法公告,協助納稅人查詢辦稅情況,發放各類稅宣傳資料,錄入、整理納稅人諮詢情況,向有關部門傳遞資訊信息等。
二派出機構
第一稅務所:負責江岸區行政區域內金融、保險、郵電通訊、供電、房地產、建築安裝企業中重點稅源大戶以及涉外企業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二稅務所:負責江岸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一從事客貨運業務的公司的營運車輛、從事客貨運經營的個體單台車輛、外來從事建築安裝的臨時經營企業的徵收管理工作。
花橋稅務所:負責江岸區花橋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大智稅務所:負責江岸區上海街、大智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後湖稅務所:負責江岸區後湖鄉、諶家磯街、岱山街、丹水池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四唯稅務所:負責江岸區四唯街、永清街、一元街、車站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西馬稅務所:負責江岸區西馬街、台北街、球場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勞動稅務所:負責江岸區勞動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
二七稅務所:負責江岸區二七街、新村街行政區域內(不含已納入第一、第二管理稽查稅務所、省市局涉外分局征管的企業)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及日常稽查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