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規劃勘測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制、修)訂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組織編、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管資源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土地開發復墾規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協調編各類專項(業)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估;負責各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參與制訂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4、統一管理全區土地資源,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全區土地開發、復墾計畫、土地利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利用計畫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標,負責全區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和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區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和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制止亂占濫用耕地。
5、負責全區土地資源管理。統一辦理建設用地的審批、劃撥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資產處置,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土地證書;對土地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培育規範土地市場。
6、統一管理全區礦產資源。依法對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源及其智慧財產權;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確認探礦權、採礦權班次估結果。
7、依法管理本區開發區、國土資源工作。
8、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批後監察管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對符合規劃經批准保留的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9、負責檢查本區街鎮鄉土地和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街鎮鄉土地和礦產管理工作各項程式的實施;負責全區街鎮鄉個人建房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街鎮鄉建立依法規範的個人建房土地報批機制。
10、負責管理全區規劃勘測工作。對本地區規劃勘測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全區規劃勘測市場;負責測給成果和測量標誌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