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教學督導工作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學督導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兩級教學質量管理和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充分發揮教學督導在穩定教學秩序、規範教學活動、培養教師隊伍、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結合學校開展教學督導工作實踐經驗,特制定武漢大學教學督導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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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學督導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兩級教學質量管理和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充分發揮教學督導在穩定教學秩序、規範教學活動、培養教師隊伍、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等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結合學校開展教學督導工作實踐經驗,特制定武漢大學教學督導工作辦法

教學督導工作的性質和組織

第一條 教學督導工作是學校教學質量管理和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學督導的主要任務是對全校的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二條 學校教學督導工作由兩級督導組織完成:校教學督導團和院(系)教學督導組。校教學督導團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專家諮詢性機構。校教學督導團在主管教學的副校長領導下,配合教務部,對全校的教學秩序、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及教學工作狀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院(系)教學督導組配合院(系)主管教學領導,對本單位的教學管理和教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三條 教務部為校教學督導團聯繫單位,並對全校教學督導工作進行協調。除指定專人聯繫校教學督導團外,教務部領導定期參加校教學督導團的工作例會,聽取意見後共同分析各階段教學工作情況,內容重要的會議應請有關校領導參加,以便及時掌握情況,研究解決問題。

第四條 學院(系)領導,特別是主管教學院長,要加強對本單位教學督導工作的領導和指導,並把教學督導工作列入本單位年度教學工作內容。對教學督導員反映的問題,學院(系)應及時處理並反饋信息;學院(系)教學秘書為所在院系教學督導組聯繫人。

教學督導成員的組成和聘任

第五條 教學督導成員(以下簡稱“教學督導員”)由熱心教學工作、治學嚴謹、為人師表、學術水平高、教學和管理經驗豐富、身體健康、德高望重的專家教授和管理人員組成。校教學督導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若干名,成員由學校聘請。院(系)教學督導組設組長一名,成員原則上不少於三人,由學院(系)推薦、學校發文聘任。

第六條 校教學督導團和院(系)教學督導組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為兩年,可以連聘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教學督導員在聘任期間因身體等原因連續二個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職責者,終止其聘任。

教學督導員的主要職責

第七條 校教學督導團成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1.有計畫地深入教學第一線,收集有關校風、教風、學風和教學管理方面的意見,檢查發現影響教學質量的教學環境和教學條件等問題,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2.按照《武漢大學本科教學過程規範要點》,定期檢查和評估教學過程規範的執行情況;

3.開展教學巡視,對課堂教學、實驗教學、實習教學等教學環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並及時向有關院系及相關職能部門反饋信息;

4.參加學校教學評估、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等有關諮詢及論證工作,為學校教學管理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5.深入院系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好的教學工作經驗,反饋教師、學生和幹部對教學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聯繫並指導院(系)教學督導組的工作;

6.完成學校安排的專項檢查或調研活動。

第八條 院(系)教學督導組成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1.隨時對教師的課堂教學、實驗教學等進行聽課檢查、指導,教學督導員每周聽課時間不少於2學時,聽課後需與被聽課教師交流意見,並認真填寫《武漢大學教學督導員聽課記錄表》 ;

2.參與教學過程的常規檢查,了解本單位的教學安排情況,重點檢查教學大綱、教師備課教案、課堂教學、授課質量、學生實踐教學的情況;

3.配合學校教學工作重點,參加所在單位教學專項檢查工作,總結推廣好的經驗,不定期抽查期末試卷、實習(實驗)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等,發現日常教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找出影響教學質量的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不定期召開師生座談會,收集和及時反饋各教學單位、師生對教學工作、教風、學風的意見和要求;

5.參與教師課堂教學質量評估工作,特別關注學生評價有爭議的教師所擔任的課程;參與評優、晉職和評獎等工作,對有關教師的教學工作實事求是地提出評價意見;

6.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交流聽課和常規檢查情況,共同商討教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學院領導和教務部通報。

教學督導員的待遇和權利

第九條 學校和院系應根據教學督導員所承擔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給予一定的津貼。校教學督導團成員的津貼由學校發放,院(系)教學督導組成員的津貼由各學院(系)發放,原則上不應低於500元/月。

第十條 學校和院(系)應保證教學督導團、組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並做好相關協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教學督導成員的津貼發放。

第十一條 教學督導員享有參加學校或院系的教學工作會議、參加學習交流的權利,以及要求相關部門或單位就督導過程中所反映的問題和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反饋的權利。

第十二條 教學督導員對被督導工作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研究,被督導單位應給予配合,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並匯報工作,任何教學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擾教學督導工作的正常開展。

教學督導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教學督導團應結合學校教學工作計畫,制定每學期和年度教學督導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重點,並根據實施情況,提交督導成員個人和全團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教學督導員應學習國家有關教育理論及政策法規,學習學校教學管理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教學督導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定期總結交流教學督導工作經驗,開展教學督導工作研究;總結推廣教學改革先進經驗,推動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

第十五條 教學督導團定期召開本團工作會議和與學院(系)督導組組長的聯席會議。督導團工作會議每月一次,督導團和學院督導組組長聯席會議每學期一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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