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女神[古希臘神話人物]

正義女神[古希臘神話人物]

正義女神,古羅馬代表公平正義的女神,是作為法律基礎的公正道德的象徵。其形象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舉一劍,一束棒。束棒纏一條蛇,腳下坐一隻狗,案頭放權杖一支、書籍若干及骷髏一個。在古羅馬帝國時代,又將一些概念擬人化,“創造”出不少神靈,其中就有正義/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由法律jus一詞轉變而來),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臘的忒彌斯、狄刻、阿斯特賴亞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都是緊閉雙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著布條。00P第一季第五回魯伊德·雷曾納斯使用雙管GN炮擊毀打算占領天使宮的人革聯逃兵的戰艦。

基本信息

形象

正義女神正義女神

其形象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舉一劍,一束棒。束棒纏一條,腳下坐一隻狗,案頭放權杖一支、書籍若干及骷髏一個。白袍,象徵道德無瑕,剛正不阿;蒙眼,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為正義尊貴無比,榮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義面前人人皆得其所值,不多不少;劍,表示制裁嚴厲,決不姑息,一如插著斧子得束棒,那古羅馬一切刑罰得化身。蛇與狗,分別代表仇恨與友情,兩者都不許影響裁判。權杖申威,書籍載法,骷髏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義恰好相反:正義屬於永恆。

傳說

古希臘時期

在古希臘神話里,主持正義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彌斯(Themis)。按照《神統紀》,她是大神烏拉諾斯(天)和蓋亞(地)的女兒,後來成為奧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為“大地”,轉義為“創造”、“穩定”、“堅定”,從而和法律發生了聯繫。早期神話里,忒彌斯是解釋預言之神,據說她曾經掌管特爾斐神殿,解釋神喻,後來轉交給阿波羅。她還負責維持奧林匹斯山的秩序,監管儀式的執行。在古希臘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嚴肅的婦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兒有賀拉(時序女神)、歐諾彌亞(秩序女神)、狄刻(正義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賴(命運女神)等,為她分擔職責。其中和法律最有關係的是狄刻(Dice),據說這位正義女神掌管白晝和黑夜大門的鑰匙,監視人間的生活,在靈魂循環時主持正義。她經常手持利劍追逐罪犯,刺殺褻瀆神靈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寶劍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婦女形象。古希臘神話中經常提到的另一位正義女神是阿斯特賴亞(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義,又升上天空為室女星座的主星“維耳戈”,純潔無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純的少女,比上述的兩位要耐看得多。

古羅馬時期

古羅馬人接受了古希臘的諸神,並混入了羅馬的諸神。在古羅馬帝國時代,又將一些概念擬人化,“創造”出不少神靈,其中就有正義/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由法律jus一詞轉變而來),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臘的忒彌斯、狄刻、阿斯特賴亞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都是緊閉雙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著布條。

文藝復興時期

在歐洲中世紀末的文藝復興時代,在古希臘古羅馬藝術復活的同時,羅馬法也在復興,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的造像開始出現在各個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羅馬的造型,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寶劍表示“正義”,緊閉雙眼表示“用心靈觀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現狀

香港立法局門前正義女神雕像香港立法局門前正義女神雕像

神話傳說實際上折射的是人間的現實。古希臘及古羅馬時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眾的會議,或是由抽籤產生的一批公民組成。法院裁判案件時的身份,有點像被臨時拉來評理的過路人,並不主動去蒐集或調查證據,只是根據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哪一方所講的是事實。作為法官的會議成員,在審判開始以前,往往對於案件一無所知,全靠審判的進程來了解情況,甚至要依靠請來說明法律的法學家來了解應該適用的法律。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雙方的證據,確認事實,實現公平正義。羅馬以後設定了最高裁判官來處理民事訴訟,仍舊是在法學家的幫助下注重於訴訟者證據的衡量和鑑別,並不插手調查,反映於神話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彌斯。重大的刑事案件會指定一些人組成委員會,負責收集證據、尋找罪犯,並將嫌疑人提交法院進行審理裁斷。

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稱雄西歐,他們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會,依舊扮演一個臨時拉來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紀法諺“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說的就是這種情況。在各王國的中央集權逐漸加強後,才出現了發現罪犯、蒐集證據的機制。如英國國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頒布的“克拉靈頓詔令”,規定王室法官在巡迴審判中,應在當地召集12名與訴訟案件無關的人為證人,宣誓後向法庭提供證據,以一致意見確定事實,這就是後來的陪審團的來源。1275年,英國規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審團進行調查,蒐集證據並向法庭起訴。但為了防止調查犯罪的陪審員有先入之見,1352年,愛德華三世的詔令進一步規定,凡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陪審員一律不得參加該案件的審理,只能作為起訴方參加訴訟作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則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審員的一致意見來確認。這樣就形成了專門調查取證的起訴陪審團或稱“大陪審團”與專門的審判陪審團或稱“小陪審團”。

中歐地區的發展與英國的情況相仿,12、13世紀時各王國陸續設立了王室檢察官,偵緝、起訴重大犯罪。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檢察官的職權逐步擴大。15世紀時,在德意志諸國出現有關維持社會秩序的“Polizei”法令,後來又用這一詞表示有關執行這些法令特設的官署機構及其人員,從而成為後世西歐語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詞的來源。監視、發現上述違反法令的罪行後,這些官署就可向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訴訟,與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對。法院本身仍然不直接插手調查案件的事實,而是由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比較衡量。

由於歐洲在上述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法院始終只承擔裁斷職責,因此作為法院的象徵,古希臘、古羅馬的這位正義女神形象得以長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動的、守株待兔的、後發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用寶劍加以處罰。她的職責是“裁斷”而不是發現,所以眼睛應該蒙上,不會因為看見訴訟雙方而有主觀上的傾向性,也不會因為受到各種干擾而難以實現正義,就如她身後的法諺所表明的,她為實現正義應該是無所畏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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