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民事訴訟證明法理之現代闡釋

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民事訴訟證明法理之現代闡釋

一、民事訴訟的正當性003 一、民事訴訟證明的含義和特點053 一、證明對象的含義143

作 者: 邵明
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
叢 書 名:中國法學學術叢書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94622 出版時間:2009-04-01版 次:1頁 數:471裝 幀:平裝開 本:大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 其它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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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民事訴訟證明法理之現代闡釋》在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的框架中,對民事訴訟證明法理做出現代闡釋。《正當程式中的實現真實-民事訴訟證明法理之現代闡釋》沒有按照通行的論述框架(總論、證據論和證明論),而是以獨特的思路並根據民事訴訟證明邏輯,按照民事訴訟證明總論、證明什麼、用何證明、由誰證明和如何證明的基本構架展開論述。這樣的體系化安排,能夠達到“綱舉目張”之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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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現代法治社會,應當在“正當程式”的框架內,為解決“如何查明案件事實”或者說“怎樣實現真實”問題,設立合理:程式制度。具體說:
首先,本書在第一章第二節中論證了,遵行正當程式進行訴訟證明,能夠實現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根據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違反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的證明行為(事實主張行為、舉證行為、質證行為和辯論行為等),將會受到否定評價(比如產生行為無效、失權等後果),行為人也會負擔訴訟費用,甚至會受到罰款等處罰,藉此以形成或維護符合正義要求的訴訟證明秩序。
其次,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真實”是多種利益或價值權衡的結果。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真實”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價值追求,還有比“實現真實”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訴訟效率等價值追求。在本書的相應部分,將分析為什麼證明標準採取蓋然性標準?為什麼排除適用非法證據?為什麼在民事訴訟中嚴禁適用測謊儀?為什麼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為什麼在“事實真偽不明”時適用證明責任規範作出判決?
再次,在民事訴訟中,對立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充分對話和相互說服,然後法官以裁判將對話的結果或說服的內容固定起來並表達出來。其中,訴訟證明實際上是當事人運用證據和事實說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訴訟證明屬於“他向證明”而非“自向證明”。與“自向證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證明”中,證明人必須向他人(裁判者)證明自己的行為或主張是正當的或合法的。
最後,訴訟或訴訟證明應當遵行程式法定原則。訴訟證明程式法定原則屬於民事訴訟安定性的範疇,即要求法官和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有序地進行訴訟(證明),其訴訟結果或證明結果必須得到充分保障。訴訟證明程式法定原則或訴訟安定性從技術層面要求法官和當事人遵守正當程式,保障訴訟證明有序順暢進行以避免程式混亂和訴訟遲延,最終實現司法正義或訴訟公正
筆者在本書中根據訴訟證明的邏輯和理路,將“民事訴訟證明”劃分為五個部分:(1)“總論”,主要討論民事訴訟證明的基礎原理,包括正當程式保障原理、訴訟證明的基本目的(實現真實)、實現真實的法律制度體例等。根據“總論”所闡釋的基本原理,分別闡釋如下幾項問題:(2)“證明什麼”,主要闡釋證明對象和免證事實;(3)“用何證明”,主要闡釋證據及其規則;(4)“由誰證明”,主要闡釋當事人證明責任和法院職權探知責任;(5)“如何證明”,主要闡釋訴訟證明程式或證據調查程式。
本書雖然將大部分篇幅放在民事爭訟案件事實證明問題之上,但是還從民事事實證明體系化的角度出發,討論了非訟案件的證明問題,並且還涉及實體法中的“證明規範”問題。從諸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例來看,“證明規範”不僅存在於證據法、民事訴訟法之中,而且還大量地存在於公證法、實體法等之中。
就實體法中的證明規範而言,比如在“權利證明”規範或制度中,對債權的存在及其清償要以包括公證在內的證據來證明,對物權則主要以登記制度、產權證書來證明。就我國《契約法》而言,包含了許多證明或證據內容的規範,比如《契約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的,可以中止履行;第197條要求契約採用書面形式。
本書主要根據現代民事訴訟正當性或者正當程式保障原理,闡釋和討論民事訴訟證明問題,其中運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規範分析方法和比較分析方法。在民事訴訟領域,尤其是在群體性糾紛訴訟中,往往需要運用社會調查方法、統計方法、機率論等來證明或認定案件事實。對此,筆者受其知識結構的限制,在本書中不予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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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邵明,合肥人氏,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新疆財經大學兼職教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和科研工作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2000年始,自知識之學、智慧之學、精神之學和美之學,理解和講授民事訴訟法學。
著有《民事訴訟法理研究》、《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權研勛、《證據法學》等書。參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在《人民日報》、《中國人民大學學報》,《中國法學》、《法學家》、《中外法學》、《清華法學》和《人民司法》等報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六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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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論

本書在現代民事訴訟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的框架中,對民事訴訟證明法理做出現代闡釋。本書沒有按照通行的論述框架(總論、證據論和證明論),而是以獨特的思路並根據民事訴訟證明邏輯,按照民事訴訟證明總論、證明什麼、用何證明、由誰證明和如何證明的基本構架展開論述。這樣的體系化安排,能夠達到“綱舉目張”之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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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001
前言001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與正當程式003
第一節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民事判決的正當性003
一、民事訴訟的正當性003
二、民事判決的正當性004
三、包含性模式與判決正當性原理006
四、討論性模式與判決正當性原理008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式保障原理011
一、進入民事訴訟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式保障012
二、民事訴訟過程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式保障015
三、民事訴訟結果的正當性和正當程式保障022
四、三位一體:正當性和正當程式保障030
第三節 民事訴訟安定性原理032
一、民事訴訟安定性的內涵和根據032
二、民事訴訟安定性與訴訟規範036
三、民事訴訟安定性與訴訟行為041
四、違反訴訟安定性的程式後果及其處理程式046
五、民事訴訟安定性原理的具體適用050
第二章 訴訟證明與實現真實053
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明053
一、民事訴訟證明的含義和特點053
二、民事訴訟證明的類型化分析057
第二節 實現真實與證明標準066
一、實現真實066
二、證明標準072
第三節 誠實信用原則086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和訴訟功能086
二、誠實信用與法律治理087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內容090
第三章 實現真實與證據法律制度102
第一節 外國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03
一、英美法系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03
二、大陸法系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07
第二節 我國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11
一、我國現行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11
二、我國將來證據法律制度體例112
三、我國制定統一證據法典的宗旨114
第三節 形式證據主義與實質證據主義119
一、形式證據主義與神明裁判主義119
二、實質證據主義與證據裁判主義124
三、實質證據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128
四、實質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132
第二編 證明什麼——證明對象
第四章 證明對象143
第一節 證明對象的含義和構成143
一、證明對象的含義143
二、要件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144
三、權利發生事實、權利妨礙事實、權利阻卻事實和權利消滅事實147
第二節 經驗法則、地方習慣、行業慣例與外國法律151
一、經驗法則151
二、地方習慣與行業慣例154
三、外國法律155
第五章 相對免證事實157
第一節 概述157
第二節 法官司法認知的事實159
一、司法認知的原理159
二、司法認知的事實161
第三節 裁判預決的事實165
一、預決效力165
二、預決事實的生效要件和採用規則170
三、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之間的預決效力172
第四節 法官推定的事實177
一、推定的原理177
二、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184
三、表見證明與不證自明187
第五節 當事人訴訟上自認的事實190
一、訴訟上自認的含義和對象190
二、訴訟上自認的性質和要件194
三、訴訟上自認的法律效果200
四、被告認諾與權利自認202
第三編 用何證明——證據
第六章 證據與證據規則207
第一節 理解證據207
一、證據含義與證據能力和證明力207
二、證據的種類與分類213
三、證據契約219
四、事實和證據共通性原理223
第二節 證據規則228
一、概述228
二、關聯性規則、真實性規則和合法性規則231
三、證言豁免規則最佳證據規則證據失權規則和補強證據規則242
第七章 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248
第一節 實物證據248
一、書證與物證248
二、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257
三、勘驗筆錄269
第二節 言詞證據273
一、證人證言273
二、司法鑑定與鑑定結論278
三、當事人陳述298
第四編 由誰證明——證明責任與職權探知
第八章 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307
第一節 辯論主義308
一、辯論主義的內涵308
二、辯論主義的根據和補充311
第二節 職權探知主義314
一、職權探知主義的內涵314
二、職權探知主義的適用範圍315
三、職權探知主義的根據321
……
第九章 當事人證明責任
第五編 如何證明——證明程式
第十章 民事爭訟案件的證明程式
第十一章 民事非訟案件的證明程式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證明
主要參考文獻
術語索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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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現代法治社會,應當在“正當程式”的框架內,為解決“如何查明案件事實”或者說“怎樣實現真實”問題,設立合理:程式制度。具體說:
首先,本書在第一章第二節中論證了,遵行正當程式進行訴訟證明,能夠實現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根據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違反正當程式及其保障原理的證明行為(事實主張行為、舉證行為、質證行為和辯論行為等),將會受到否定評價(比如產生行為無效、失權等後果),行為人也會負擔訴訟費用,甚至會受到罰款等處罰,藉此以形成或維護符合正義要求的訴訟證明秩序。
其次,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真實”是多種利益或價值權衡的結果。在訴訟或訴訟證明中,“實現真實”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價值追求,還有比“實現真實”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訴訟效率等價值追求。在本書的相應部分,將分析為什麼證明標準採取蓋然性標準?為什麼排除適用非法證據?為什麼在民事訴訟中嚴禁適用測謊儀?為什麼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為什麼在“事實真偽不明”時適用證明責任規範作出判決?
再次,在民事訴訟中,對立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充分對話和相互說服,然後法官以裁判將對話的結果或說服的內容固定起來並表達出來。其中,訴訟證明實際上是當事人運用證據和事實說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訴訟證明屬於“他向證明”而非“自向證明”。與“自向證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證明”中,證明人必須向他人(裁判者)證明自己的行為或主張是正當的或合法的。
最後,訴訟或訴訟證明應當遵行程式法定原則。訴訟證明程式法定原則屬於民事訴訟安定性的範疇,即要求法官和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有序地進行訴訟(證明),其訴訟結果或證明結果必須得到充分保障。訴訟證明程式法定原則或訴訟安定性從技術層面要求法官和當事人遵守正當程式,保障訴訟證明有序順暢進行以避免程式混亂和訴訟遲延,最終實現司法正義或訴訟公正。
筆者在本書中根據訴訟證明的邏輯和理路,將“民事訴訟證明”劃分為五個部分:(1)“總論”,主要討論民事訴訟證明的基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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