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是指為證明書面檔案、錄音錄像或照片等文書中的內容,當事人應當提供檔案內容的原始證據(文書)的一種訴訟證明規則。
該規則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提供原始文書的內容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為了證明文書的內容);
2.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始文書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3.原始文書應優先於複製件提出,但不否定複製件的提供與證明;
4.載體形式不僅限於書面檔案,還包括錄像!相片等其他呈現文字元號的載體形式;
5.法官應當採納原始文書內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定情形下也可採用非原始文書證據形式。
最佳證據規則的目的
(一)追求案件真實
查明事實真相是保證對案件進行公平審理的基礎與前提。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早期的原始證據規則的目的,單純或主要是為了追求實體真實而設立的,即以原始證據的形式最大可能的保障發現案件事實,以求得糾紛的公正公開的解決。因此要求在案件中提出文書原本,如果不能提供原本,在沒有法定的理由或可信服的理由之前,不能使用其他替代物來代替文書原本。最佳證據與次級證據的分野就在於是否有利於保證真實性,是否有利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以便於達到真正解決糾紛的目的,“最佳證據規則的意旨在於,防止欺詐和確保這類證據不會受到由於蒐集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和複製上的不甚精確所造成的篡改或變動。”“早期證據法堅持-最佳證據法則或稱文書原本法則,主要惟恐再制之複本與原本有所差異,若非原本,文書之真正堪虞,是故舉凡證明文書之內容,當事人悉須提出文書原本為證。”著名證據學家EdmundMMorgan認為,采最佳證據的原因就在於“該法則需要文書原本之提出,如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滿意之說明之前,則拒絕其他證據,其理由甚為明顯。蓋文字或其他符號,如差之毫厘,其意義則可能失之千里;觀察時之錯誤危險甚大,尤以當其在實質上對於視覺有所近似時為然。因此之故,除提出文書之原本以供檢閱外,於證明文書之內容時,詐偽及類似錯誤之機會自必甚多。
(二)防止錯誤或者欺詐行為的發生
基於文書證據的自然性質,其內容的真實性依賴於原始狀態下的記載情況,如果在原始證據存在的情況下,允許其他形式的第二手證據,就可能因為證人記憶不準確或檔案因欺詐目的被修改等而無法查明事實真相。
(三)排除不相關證據
英國Hardwicke勳爵在omychundvBarke:說過:“最佳證據規則是一個嚴格的判斷,包含容許性(inclusionary)和排除性(exclusionary)二方面的內容,即:所有最佳證據都是可采的;同時,所有證據,除非它是最佳證據,都是不可采的。出於真實性的考慮,文書必須提供原本,否則,在作出合理說明前,其他證據形式不可采,從而排除不相關的證據,有利審判的順利進行。
(四)促使人們保存證據
最佳證據規則是保證文書證據形式真實性的一種絕佳的技術設定,由於這一規則的存在,使得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和維護文書證據,避免了人們單純的以主張或論述的形式將查明案件真實的壓力推向審判機關,有利的推動和維護了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證明責任分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