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控制
正文
社會控制的基本形式之一。指有組織的、有明文規定的控制。亦稱制度化的控制。它是與非正式控制相對應的社會學範疇。非正式控制是沒有明文規定的非組織形式的控制,亦稱非制度化的控制。正式控制的實施工具主要有政權、法律、紀律及各種社會制度,體現國家權力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等。社會中有組織的宗教也往往表現為正式控制的方式。正式控制的目標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機構及各種控制機關,施行種種有明確規定的制度,約束或指導人們的行為,維持社會秩序,確保社會整體及其社區、群體的穩定與發展。政權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權力機關,是國家一切權力的基礎,是社會控制的基本方式之一。國家政權通過制定和頒發各種各樣的法律,通過建立和加強形形色色的社會控制機構,通過授予地方政權以及各種社會控制的權力,憑藉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專政工具,從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和人們生活的其他各個方面控制社會,維持整個社會的秩序和穩定。
法律是經國家制定,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政權實施的強制性行為規範的總和。法律對政權的依附性,決定了它的社會控制功能的性質必然隨政權的變化而變化。在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中,法律主要是鎮壓被剝削階級的反抗、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手段。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法律主要是反映人民大眾的利益、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
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為自己的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紀律有多樣性和強制性兩個特點。多樣性表現在不同性質、不同目標的組織和團體具有不同的紀律;強制性指它是法律的輔助手段,以“服從”和“限制”為前提。
宗教也是正式控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不是依據法律或紀律那樣的強制性,而是依據人們的信仰施行社會控制。宗教對人們的控制,一是通過宗教儀式,二是通過教規。違反了教規,嚴重的要受到嚴厲的精神的或肉體的懲罰。在階級社會裡,宗教的作用具有兩重性,既有穩定社會秩序,滿足一部分人精神需要的一面,又有欺騙性,阻礙科學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一面。在社會主義社會,保留宗教的目的不是用來實行社會控制,主要是尊重人們的信仰習慣,滿足某些人的信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