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回穎,1972年8月出生,天津人。1991年考入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1996年畢業後留在北大圖書館工作。2000年考入北大法學院就讀法律碩士,2002年畢業後開始從事律師職業。2008年重新考入北大法學院,師從邵景春教授,學習和研究歐盟法。2012年畢業後,進入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在《行政論壇》、《國際商法論叢》等刊物上發表多篇論文,合譯了著名媒介法教材《媒介法原理》。
內容簡介
輔助性原則是歐盟法的一項基本憲法性原則,具體規定於《歐洲聯盟條約》第5條,是歐盟框架內處理歐盟、各成員國以及成員國國內地區和地方政府等多層次行為體之間權能配置的基本原則。輔助性原則在危急時刻曾經挽救了歐盟,很多成員國對其寄予厚望。但輔助性原則從其產生之日起就帶有明顯的兩面性特徵——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並在不同時期、不同主體堆砌認識和把握不同,展現出其特有的作用和魅力,指引了歐盟的發展道路,成為我們認識和了解歐盟的一把“鑰匙”。輔助性原則的良好實施會最終為歐盟達到一種憲政平衡提供強大的保證和支持。該原則在歐洲一體化的發展中還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靈活性,並為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提供借鑑和參考。
簡要目錄
導言 1
一、聯邦主義與政府間主義的 共同選擇 3
二、輔助性原則研究之現狀 9
三、研究的理論意義與 實踐價值 18
第一章 輔助性原則的含義及其在歐盟法中 的適用 21
第一節 “subsidiarity”一詞的含義及 起源 21
一、“subsidiarity”的含義 21
二、輔助性原則的起源 24
第二節 輔助性原則在歐盟法中的 適用 32
一、輔助性原則的適用範圍 32
二、輔助性原則的實施標準 39…… 歐盟法的輔助性原則 2
三、輔助性原則的適用程度 42
四、輔助性原則的適用程式 44
第二章 輔助性原則在歐盟法中的發展 51
第一節 輔助性原則與歐盟權能發展 52
一、有關歐盟權能發展幾個問題的說明 52
二、歐洲一體化萌芽時期及《羅馬條約》時期 66
三、《單一歐洲法令》(The Single European Act)時期 75
四、《馬斯特里赫特條約》(The Treaty of Maastricht)時期 82
五、《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尼斯條約》 89
六、《里斯本條約》前後的新發展 95
第二節 歐盟權能演進路徑 100
第三章 輔助性原則在歐盟框架內的積極性作用 115
第一節 歐盟特定多數表決機制 116
一、歐盟決策機制 116
二、理事會表決機制的發展 119
三、評述 125
第二節 默示權力(Implied Powers)原則 129
一、有限授權原則(the Principle of Limited,或the Principle of Conferred Powers) 129
二、提供理由的要求(the Requirement to Give Reasons) 131
三、默示權力理論 133
四、《歐洲共同體條約》第308條 135
五、評述 142
第三節 歐盟法直接效力原則 145
一、直接效力原則(the Principle of Direct Effect) 146
二、共同體法的直接效力對各成員國權能的影響 158
第四節 歐盟法優先效力原則與先占原則 161
一、優先效力原則(the Principle of Primacy或the Supremacy of Community Law) 162
二、先占原則(the Pre-emptive Effect of Community Law) 173
第四章 輔助性原則在歐盟框架內的消極性作用 182
第一節 各成員國國內議會與輔助性原則 183
一、各成員國國內議會在共同體內的發展 183
二、各成員國國內議會的作用 191
第二節 地區自治與輔助性原則 207
一、地區治理的憲法前提 208
二、歐洲化與地方治理 209
三、輔助性原則與地區治理 212
四、德國地區治理經驗 214
五、德國經驗對歐盟的啟發 218
第三節 歐洲法院與輔助性原則 221
一、歐洲法院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的作用 221
二、有關輔助性原則的案例分析 222
三、對於歐洲法院對待輔助性原則問題立場的評述 237
四、評述 250
第五章 輔助性原則對歐盟未來發展的影響 255
一、全球化視角下的國家主權 256
二、加強型合作與歐洲未來發展構想 269
結語:歷史與展望 280
參考文獻 288
附錄 307
精彩章節
導 言
書摘
歐洲各共同體與歐洲聯盟的成立與發展是歐洲歷史上一個新時代的標誌,其核心特徵是主權國家與超國家機制的共存與互動,歐洲各共同體的創始國家共同締結條約,建立超國家機構,並向這些機構讓渡部分權力,通過機構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途徑,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具有某些聯邦主義色彩的、獨特的“政體”,使得成員國與超國家機制之間的共存與互動帶有一種“革命性”意義。歐洲各共同體和歐盟的法律體系制度設計在歐洲一體化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是歐洲一體化的一個重要特徵。歐盟通過立法與司法手段以法律規範與成員國之間的權能配置,規範超國家機構與各成員國之間以及各機構之間的關係,將歐盟的目標法律化,使得歐洲一體化具有獨特的法律性和規範性特徵。輔助性原則是歐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本體性規定體現在經《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修訂後的《歐洲共同體條約》 3b條 ① 中,該條規定:“在其非專屬權能領域,本共同體應依據輔助性原則,只有在各成員國不能充分實現擬定中的行動目標,而出於擬定中行動的規模和效果的原因,本共同體能更好地完成時,才由本共同體採取行動”。
從歐洲煤鋼共同體創立之初,成員國與共同體之間的關係以及權能劃分就是一個各成員國以及各共同體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但為什麼直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共體才在基礎條約中明確規定了輔助性原則?是否在《歐洲共同體條約》之前的發展中,共同體的基本法律框架中並不存在這樣一項原則?共同體為什麼要選擇這樣一項原則來解決《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時期所面臨的問題?從輔助性原則的確立來看,其最直接的原因在於歐盟希望這一原則能夠消除那些成員國以及成員國公民對於歐盟權力迅速擴張而可能對成員國主權產生威脅的恐懼。對於“最小限度國家”的理想追求,不僅出於對個人能力的樂觀估計,更出 於西方人對國家發自內心深處的不信任。所以輔助性原則在1992年被正式加入到《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中時,對那些擔心歐盟將發展成某種形式聯邦體制的人來說,這一概念被視為一種抑制集權傾向的靈藥。從這個角度看,輔助性原則的基本出發點,或者說其最終希望達到的目標,是保護成員國及其地方和地區行為體沒有讓渡給歐盟的主權不受歐盟權力的侵蝕或者侵犯,保障各成員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歐盟集權主義傾向的侵犯,確保各成員國、次國家行為體以及公民的利益具有優位性。然而從《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之後的發展來看,輔助性原則並沒有像這些人預期的那樣起到約束歐盟權能不斷擴展並向縱深發展的趨勢。在隨後的發展中,歐盟立法的數量不斷增加,管轄領域不斷擴張,影響不斷深化,其速度和數量甚至超過了輔助性原則確立之前。這不禁又要讓人發問:是輔助性原則失靈,還是人們在一開始就對這一原則的認識有某種偏差?輔助性原則在歐盟的發展中到底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呢?事實上,這一原則本身所具有的兩面性特徵在條約最初的討論中就已經初見端倪了!而這種兩面性特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左右著歐盟的發展道路。
本書的研究的目的就是希望在闡述輔助性原則的本質與內涵的基礎上,探索輔助性原則在歐盟發展演進過程中的影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