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歐盟刑事法:歐盟財政利益的刑事法保護》是一部關於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的《歐盟刑事法》項目相關成果的譯著,立足於《歐盟刑事法》第一卷的內容,分為綜述、比較法的橫向分析、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大部分,對保護歐盟財政利益的刑罰指導原則進行細化分析,主要涉及與成員國國內法相關的《歐盟刑事法》的可行性問題,和與成員國之間的橫向合作以及成員國與歐盟之間的縱向合作相關的特別問題。《歐盟刑事法:歐盟財政利益的刑事法保護》將歐洲刑事法律一體化進程的基礎性成果部分地介紹到我國,並有助於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人士認識了解歐洲的刑事法律及其刑事法律精英的思想。
目錄
第一部分 綜述——《歐盟刑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與可行性
第一章 《歐盟刑事法》的必要性
第一節 保密制度
一、刑事調查中的保密制度
二、銀行保密制度
第二節 橫向合作的複雜性
一、有權機關的差異
二、抗訴
第三節 縱向合作的缺失
一、歐洲法律手段的異質性
二、國內法的多樣化
第四節 證據規則的多樣性
一、國內制度的多樣性
二、國外獲得證據的可采性
本章結語
第二章 《歐盟刑事法》的合法性
第一節 六條指導原則
一、傳統原則
二、“新”原則
第二節 歐盟檢察署的地位
一、主要的反對意見
二、關於歐盟檢察署法律地位的建議
第三節 歐盟檢察署的成立
一、與國內自由法官相關的問題
二、源於國際刑法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 《歐盟刑事法》的法律依據
一、探尋選擇性的法律依據
二、探尋累積的法律依據
三、探尋承繼的法律依據
本章結語
第三章 《歐盟刑事法》的可行性
第一節 刑法
一、刑法分論(第1~8條 )
第1條 欺詐歐盟財政利益罪及類似犯罪
第2條 操縱市場罪
第3條 腐敗犯罪
第4、5條 盜用資金罪和濫用職權罪
第6條 披露與職權相關的秘密罪
第7條 洗錢和接受違法所得及收益罪
第8條 共謀
二、刑法總論(第9~17條 )
第9條 刑罰和措施
第10條犯意
第11條 錯誤
第12條 個人刑事責任
第12條 之一犯罪未遂
第13條 企業領導及企業控制人員或決策人員的刑事責任:公務員
第14條 團體的刑事責任
第15條 刑罰的程度
第16條 加重和減輕情節
第17條 數罪併罰
第二節 刑事程式法
一、歐盟檢察署( 第18~24條)
第18條 歐盟檢察署的地位與組織構造
第19條 歐盟檢察署的職權與訴訟程式的啟動
第20條 歐盟檢察署的調查權
第21條 歐盟檢察署在結束準備階段中的作用
第22條 提起和終結起訴
第23條 歐盟檢察署在刑罰執行中的作用
第24條 歐盟檢察署的地域許可權、判決的地域效力和與第三國的合作
二、準備階段
第25條 準備階段的定義與期限
第25條 之一“自由法官”
第25條 之二歐盟逮捕令
第25條 之三強制措施、司法控制與審前羈押
三、審判階段
第26條 一審
第27條 抗訴到國內法院
第28條 抗訴到歐洲法院
四、普通條 款
第29條 被告人的權利
第30條 歐盟委員會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一方享有的權利
第31條 舉證責任
第32條 可採信的證據
第33條 非法取得證據的排除
第34條 公開與保密
第三節 《歐盟刑事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國內法的輔
助性
本章結語
總結語
附錄一:比較圖表概覽
附錄二:《歐盟刑事法》的指導原則( 佛羅倫斯案文)
一、傳統原則
二、“新”原則
附錄三:2000年《刑事法大全》( 佛羅倫斯案文)
一、刑法分論( 第1—8條)
任何人均可實施的犯罪
官員可實施的犯罪
二、刑法總論
刑事責任
懲罰
三、刑事程式
歐盟檢察署
準備階段
審判階段
……
第二部分 比較法的橫向分析
第三部分 實施的法律依據
譯後記
前言
早在1995年和1996年,在歐盟委員會的倡導下,一組專家在M.戴爾瑪斯·瑪蒂教授的領導下,啟動了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的《歐盟刑事法》項目。該項目的意圖是,在歐洲統一司法區(the European Judicial Space)的框架內,細化保護歐盟財政利益的刑法指導原則。專家組的工作並非是制定一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樣本。《歐盟刑事法》的法文和英文版已於1997年公開發表。此後,在大部分歐洲國家,也能見到以其他語言公開發表的版本。這些建議案經過會議多次討論,已經引起了媒體和政界的廣泛關注。可見,《歐盟刑事法》已經實現了其自身的一項功能,即引起了公眾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作用的大討論。歐洲的哪些利益需要刑法保護?刑法如何構建方能在歐洲司法空間(European Legal Space)內發揮其保護效能呢?
從本質上看,《歐盟刑事法》所建議的是一個綜合性的構架:成員國國內和共同體要素的結合,使得成員國而非歐盟能夠適用刑法。為了保護歐盟的財政利益,《歐盟刑事法》規定了8種犯罪及刑罰。關於調查,設立了歐盟檢察署(EPP),由歐盟檢察署署長(ED.PP)和成員國的歐洲委任檢察官(EDelPPs)組成。由於歐盟檢察署可以在整個歐盟地域內行使調查權,且其權力大部分被賦予各成員國,所以這些權力在歐盟15個成員國內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