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益生

歐益生

歐益生,原浙江省嘉興市教育學院黨委委員、課程改革研究處處長、嘉興市教育研究院院長,擅長數學教育研究與親職教育輔導。涉嫌貪污受賄,2010年8月6日嘉興南湖法院一審判處他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150000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基本信息

犯罪事實

歐益生 歐益生

原浙江省嘉興市教育學院黨委委員、課程改革研究處處長、嘉興市教育研究院院長歐益生貪污受賄案2010年7月21日在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歐益生在擔任嘉興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嘉興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試卷印刷業務、複習教材出版、採購勞技教材等工作中,多次收受、索取印刷廠廠長、出版社業務員、聘用人員等賄賂的財物,總計480200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歐益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業務單位及本單位工作人員所送的現金、代價券,總計價值人民幣480200元;又利用職務便利,將國家財產57811元採用隱匿賬外的方式予以侵吞,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懺悔

曾經是嘉興市教育學院黨委委員、課程改革研究處處長、嘉興市教育研究院院長的他,被指控收受、索取了480200元的賄賂款,隱匿公款57811.80元用於個人消費。

法庭上,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他供認不諱。

“我熱愛自己的工作,也很投入,走到今天,我只怨沒有把握好自己。這些錢並不能改善多少生活,但別人送東西,不收又顯得見外。有時候,想著拿些回扣給手下的兄弟發些辛苦錢,但拿到手卻發現見不得光,只能把錢放在自己兜里,慢慢地變成了今天的局面。現在把事情一件件說出來,心裡的壓力也釋放出來了。”庭審中,歐老師一直在流淚。

2006年我買好本田思域汽車後,毛某(嘉興市塘匯印刷廠廠長)曾經送給我50000元現金,在我的辦公室里送的,說是讓我把汽車裝潢一下,我想我給了他很多業務,收他這么一點也應該的,就把錢收下了。

2008年春節前夕在我辦公室里,毛某送給我20000元左右現金。當時我們單位還欠他廠里一百多萬元的貨款,他的意思就是讓我再付一部分。毛某之所以送我這筆錢,是因為我當時還有付款的決定權,可以決定是不是付和付多少。

2007年下半年,我買了一套二手房,我打電話給毛某,跟他講我買房子了,要向他借100000元錢,他同意的。

錢是他弟弟拿過來給我的,是現金,用黑色袋子裝好的,在我單位辦公室樓下給我的。當時什麼都沒講,沒有出借條,也沒有講好什麼時候還。

這筆錢我一直沒還,借的時候,我想自己以後肯定要還的,後來隨著時間推移,我就不急著還了。

我身上有錢的,應該說是還得出來的,我也沒有還。我內心覺得這么多年給了毛某這么多業務,對他來說在這一塊上也是賺了不少錢的,還不還無所謂的,所以一直拖著。這點錢對毛某來講也無所謂的,我不還,他也不會來跟我要的。

我跟王某(杭州一圖書公司業務員)簽訂一份《中考複習指導與訓練》的委託發行協定,是在2003年底的時候簽的,後來就一直按照這份協定操作的。

協定上寫明了有一筆5%的版稅,是發給出題目的老師的,這筆錢跟王某送給我的好處費數額是一樣的,每年都是一起給我的。版稅是寫明的,好處費是不寫進協定里的。

我每年拿到版稅後就直接發掉了,拿到好處費後就自己收進了。我從2004年開始總共收到過五筆。

我拿到王某送的好處費後,開始時我想分的,後來我覺得這筆錢發起來難度很大,我怕以後講不清楚,後來就不分了,還是自己留著好了。

我當時有種僥倖心理,我以為只有自己一個人知道,不會有事的。

後來王某送來的好處費越來越多,我也越來越怕了,王某最後送的一筆好處費是6萬元,數字比較大的,我就一直沒敢用,放在我的一個密碼箱裡,大概有大半年的時間,我一直在做思想鬥爭,是不是交上去,但最終沒有交上去,怕交上去以後單位查到我以前收好處費的事情。

人物經歷

歐某有一份漂亮的履歷表:2002年,嘉興市教育局教學研究室副主任、2004年,嘉興市教育局教研室合併到嘉興市教育研究院,他被聘任為副院長,次年,出任院長。

2008年,嘉興市教育學院和嘉興市教育研究院合署辦公,他被任命為嘉興教育學院課程改革研究處處長,被嘉興市委組織部任命為嘉興教育學院黨委委員。

在擔任嘉興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嘉興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長、院長期間,歐某負責教育科研、聯繫出版社編印試卷分發到市屬的各箇中國小。這是個有“油水”的工作,因為他掌握著試卷印刷業務、複習教材出版的“決定權”,也就是說可以做主挑選業務承接單位。這讓一些公司紛紛向歐某獻殷勤,希望能夠保持“長期合作”,而歐某也以各種名義將賄賂照單全收。

2006年,得知歐某新買了私家車,某印刷廠廠長毛某以“汽車裝潢費”的名義送給歐某現金5萬元。

2007年下半年,剛買房的歐某因卻少資金,打電話給毛某,借了10萬元用於房子裝修。“這筆錢沒有出借條,我借的時候想著以後肯定還,但事後覺得多年來給了毛某這么多業務,還不還也無所謂,就一直沒還。”

2004年,歐某曾負責《中考複習指導與訓練》的編寫與出版工作,在委託該公司出版發行時,他與公司業務員約定每年按照總書價的5%提取好處費。2004年至2008年,歐某共收取該公司好處費254700元。

除此之外,歐某還聘用須某負責中學勞技教材的採購、加工工作,須某為感謝他在工作中給予的幫助和照顧,在2006年至2009年先後7次送給歐某各種代價券總計21000元。

在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中,歐某還涉嫌貪污罪。

2008年4月,嘉興市教育研究院與嘉興教育學院合署辦公。歐某趁兩院合署之際,將嘉興教育研究院在陽光大酒店和嘉興賓館的預存款隱匿在賬外,未按規定上交,其中陽光大酒店的預存款為48606元,嘉興賓館的預存款為9205.8元,總計57811.8元。

他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12月,自己簽單花去了嘉興賓館的9205元,當時是拿了香菸。而在陽光大酒店,他也消費過幾次,都是個人消費,是他簽單用於開房間和吃飯等。

案發時,上述款項尚餘40964元,現已追回。

一審判決

浙江嘉興市教育研究院原院長歐某涉嫌貪污受賄一案,2010年8月6日嘉興南湖法院一審判處他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150000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業務單位及本單位工作人員所送的現金、代價券等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480200元;又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物57811.80元採用隱匿帳外的方式予以侵吞,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因歐某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行為,系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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