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防務集團條約

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又稱《歐洲軍條約》、《巴黎條約》。1952年5月27日由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六國外長在巴黎簽訂。1950年10月24日,法國總理普利文在國民議會提出有聯邦德國參加的歐洲軍計畫,即“普利文計畫”。在此基礎上,上述六國及美國政府於1951年始進行談判,最後締結該條約。條約由前言和一百三十二條構成,其主要內容為:六國建立歐洲防務集團(歐洲軍);該集團為超國家組織,擁有共同機構、共同軍隊和共同預算;禁止成員國維持共同軍隊之外的本國軍隊,唯海外防務、履行國際義務(例如在柏林)和維持國內治安所需者除外;歐洲軍的使用範圍依從《北大西洋公約》第六條(即超出六國領土範圍);成員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部長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投票權分配暫為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各三票,比利時、荷蘭各二票,盧森堡一票,待六國就人力和經費的貢獻數額達成最後協定後按比例決定;另由各成員國政府經共同協商任命九人組成專員局,為主要執行機構,其決定須經部長理事會批准;條約有效期為五十年。同時簽署的軍事議定書載明:歐洲軍的陸軍基本單位(師)步兵為一萬三千人,裝甲兵和機械化部隊各為一萬二千七百人,空軍基本單位為七十五架作戰飛機、一千三百人。儘管歐洲軍總數和各成員國提供的部隊數量未予公開規定,但六國非正式擬定最後目標為四十三個師,其中法國提供十四個師,聯邦德國和義大利各十二個師,比利時三個師,荷蘭二個師。1954年8月30日,在法國輿論繼續反對聯邦德國重新武裝的情況下,法國國民議會拒絕批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歐洲軍計畫由此未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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