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英文名稱:Euratom
英文解釋:“A precursor to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was founded in 1958 by the European Common Market to conduct research, develop nuclear energy, create a common market for nuclear fuels and supervise the nuclear industry so as to prevent abuse and protect health. (Source: ERD)”
中文名稱: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中文解釋:歐洲理事會的先驅, 在 1958 年由歐洲共同市場建立歐洲原子能理事會, 目的是指揮研究、發展核子能, 對於核子燃料創造共同市場和管理核子工業防止濫用和保證健康。
成立發展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由 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決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後來,根據《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 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目的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子能源聯營及分銷共同 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子能源至境外 國家。
根本宗旨
保證基本的設施的創立必要為核能的發展在社區中和保證所有用戶在社區中接受礦石和核燃料規則和公平的供應。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供應代辦處,機器人員自1960年以來,是歐洲原子能聯盟條約建立的身體通過根據等長接入的原則的一項共同的供應政策保證這供應對貨源的。 它有法人資格和財政自治權。
歐洲原子能聯盟條約給供應代辦處選擇權利獲取在社區和特別分裂性材料導致的礦石、參考來源資料和一種專有權達成供應的契約的這樣材料從社區裡邊或從外面。 為了是合法的根據社區法律,必須遞交供應契約給供應代辦處為結論。 供應代辦處和委員會通過合理的供應的多樣化來源和過於依賴退避在所有一個供應來源的追求供應長期安全宗旨,並且保證在公平交易上下文,核燃料循環產業的生活能力被維護。
與中國政府合作協定
2008年4月24日,萬鋼部長會見了歐盟科研委員波托什尼克,雙方就氣候變化和進一步推動中歐科技合作交換了意見後,同波托什尼克委員共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平利用核能研發合作協定》 。雙方希望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在核能和平與非爆炸套用方面進一步發展有利於共同體及其成員國和中國的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考慮到歐洲經濟共同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5年簽署的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並注意到在歐洲經濟共同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8年簽署的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若干科學技術領域內已建立了積極的合作與信息交流;考慮到科學技術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並希望為科學技術研究合作建立一個正式的基礎,以便擴大和加強在核能和平利用方面共同感興趣的領域中的合作活動,並鼓勵讓這些合作成果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鑒於共同體與中國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強雙方共同感興趣的領域的研究以及經濟合作; 考慮到共同體與中國目前正在和平利用核能領域開展研發活動,在互惠的基礎上相互參加對方的研發活動將能實現互利;尤其是考慮到,共同體與中國都希望在現有協定內,或商議專門的協定,加強雙方在受控熱核聚變領域的合作;重申共同體及其成員國和中國政府對核不擴散的堅定承諾,包括相關保障和出口管制體系的強化和高效適用;重申共同體及其成員國和中國政府對國際原子能機構目標的支持,包括機構的保障體系,以及機構推動廣泛遵守於1968年7月1日締結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希望;注意到根據共同體條約第七章以及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締結的保障協定所進行的核保障在共同體內適用;鑒於提出一個法律框架以推動和平利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是適當的,特別是著重於目前實現互利的機會;認識到共同體及其成員國和中國政府在和平利用核能水平以及各自的有關健康、安全、核能和平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所提供的安全水平都比較高;考慮到本和平利用核能研發合作協定有利於歐盟和中國間進行全面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