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

1952年3月20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巴黎擬定。1954年5月18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32個。
議定書在《歐洲人權公約》所闡明的權利的基礎上,又新增加了三項權利,即:每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和平地享用其財產權(第衛條)、受教育權(第2條)和在確保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條件下,以適當的間隔和秘密投票的方式,選舉立法機關的權利(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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