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經信局

(二)負責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行業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行業規劃、計畫;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建議;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行業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九)負責城區工業園區管理,牽頭研究擬訂城區工業園區的布局規劃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和獎懲措施,指導、協調、督促工業園區建設,指導承接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產業轉移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國內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新型工業化、城鄉數位化、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政策;參與擬訂城區區域經濟合作、工業、數字信息化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內貿融合、現代流通方式,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相關問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牽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
(二)負責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行業的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行業規劃、計畫;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建議;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行業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產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城區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投資的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項目節能評估;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投資項目的招標管理工作。
(五)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六)組織實施城區工業相關產業和信息產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規劃和促進政策;組織協調相關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七)推進工業和信息產業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八)負責城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促進中小企業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九)負責城區工業園區管理,牽頭研究擬訂城區工業園區的布局規劃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區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和獎懲措施,指導、協調、督促工業園區建設,指導承接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產業轉移工作。
(十)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及商貿領域信息化發展。
(十一)擬訂城區商貿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十二)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執行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監督實施有關行業標準;按規定行使對鎮、村一級家畜定點屠宰場(點)的屠宰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權和《酒類零售許可證》(備案)及酒類流通日常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權。
(十三)承擔組織實施消費品市場調控和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
(十四)指導城區商貿、流通服務行業加強安全管理職責。
(十五)組織編制並實施城區城鄉數位化、信息化發展規劃;牽頭解決城鄉數位化、信息化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城鄉數位化、信息化的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
(十六)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區城鄉數位化、信息化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對財政資金投資城鄉數位化、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提出審核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城鄉信息基礎設施、黨政專用信息網路以及各部門的業務套用網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推進城區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的發展;指導城區及農村數位化、信息化重點工程項目建設。
(十七)負責城區公共數位化、信息化平台和系統的規劃建設、套用推廣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數位化、信息化項目建設和套用中的有關問題;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連互通,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三網融合”工作。
(十八)負責協調城區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相關事件;指導、協調城鄉數位化、信息化的宣傳和培訓、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的相關工作。
(十九)擬訂城區糖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最佳化糖業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監測分析城區糖業運行態勢;負責城區蔗區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蔗區管理中的問題。
(二十)承辦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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